大理市:出台受处分党员与监察对象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9 11:09:02   来源:大理州纪委监委

近日,为了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大理市纪委监委针对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回访教育管理工作,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大理市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16条,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相关责任、职责分工、相关制度、监督检查等内容。明确了教育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恰当安排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和工作;对受处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帮带;开展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引导受处分人员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放下包袱、积极作为。对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以外党纪政务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内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暂行办法》还对职责分工进行明确有效划分。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要组织好合理安排受处分人员工作岗位、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在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受处分人员等八项工作职责,明确要求党组织和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开展好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做好对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等四项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落实好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相关政策的执行工作、拓宽干部交流使用渠道,切实保障受处分人员的正当权益等三项工作。制定了建立教育帮带、定期报告、回访教育、工作档案四个制度。同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档案管理等工作职责。特别是将回访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人员管理关爱的重要措施,通过回访集中全面掌握改正错误情况,做好教育疏导,进一步巩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正向效果、综合效果。(何乐琴  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