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楚雄市纪委监委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印发《楚雄市监察委员会向乡镇派出监察室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配套制定监察职责及权限清单,划出乡镇监察室履职“跑道”,加强对基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打通监督执纪“最后一公里”。
《方案》坚持内涵式发展和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原则,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监察范围和对象、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派出监察室工作予以明确;对下辖行政村(社区)设立村级监察联络员等工作,细化提出“时间表”和“任务书”。
《方案》明确,乡镇监察室根据市监委授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相关职责,即对乡镇管辖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经市监委批准,依法调查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对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违规违法的有关人员依法提出政务处分建议;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指导督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的监督;完成市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方案》要求,乡镇监察室在市监察委员会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向市监察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市监委负责研究制定乡镇监察室履行监察职责的工作流程,对乡镇监察室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推动乡镇监察室依法履职,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乡镇监察室和监察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市监委主要负责人定期约谈乡镇监察室负责人,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自卫红 黄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