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办法》 推动“两书”规范运用

发布时间:2019-12-17 14:13:53   来源:昆明市纪委监委

为推动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简称“两书”)管理使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近日,昆明市纪委监委印发了《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办法》共5章15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内容、审批、制发、执行、管理、申诉、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明确,有“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作出的决议、决定、指示不适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的;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违反党纪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风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应予以解决的;其他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等情形之一的,纪检机关可以向有关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印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有“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机制的;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等情形之一,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印发监察建议书。上述建议类型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办法》规定,“两书”的内容包含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整改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两书”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巡察工作重点内容,作为评价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参考;对“两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回复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再次申诉;申诉、回复期间,不停止原建议的执行;经回复单位审查,认定建议有错误的,原建议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办法》要求,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或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及时召开党委(党工委、党组)会或行政班子会,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等;自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部分建议需长期整改另计时限)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需签字背书;并按照“谁承办、谁督办、谁审签、谁审结”的原则,执行情况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至提出建议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建议的整改情况负责监督落实,并将情况抄送至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被建议对象整改不彻底、落实不到位、不按时反馈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建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切实加强对已发“两书”的跟踪问效,实行挂号销账管理,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整改落实,并结合实际采取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刻剖析,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张兴吾  赵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