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纪检监察干部热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8-28 07:45:10   来源:昭通市纪委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昭通市纪检监察干部通过中纪委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迅速掀起学习讨论《条例》的热潮。

“仅隔三年,中央再次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修订,高度说明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更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我们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让制度‘长牙’,使纪律‘带电’。”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陆维智指出。

镇雄县纪委、监委宣传部长艾星说,连夜学习了新修订的《条例》,感觉《条例》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宣传,自己学懂弄通、学深悟透了才能指导工作实践。

“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了对家风建设的要求,‘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从针对本人拓展到了家庭,是一次由点到面的提升,进一步推动了家庭助廉作用的发挥,有效防止腐败侵害家庭,让家庭真正成为廉政坚实防线。”昭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陈瑾说。

“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增加到《条例》之中,既凸显了守好监督‘前哨’的重要性,也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前移到了‘治病救人’上来,这是新《条例》的一个特点。”巧家县纪委、监委宣传干部王吉桂学习后,在转发党支部QQ群、微信群时如此说道。

昭通市纪委、监委案审室干部黄书祥兴奋地说:“这下好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为我们做好纪法有效衔接提供了制度支撑。”

绥江县会仪镇纪委书记谢江江说,“《条例》是我们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打门锤’,犹如农民手中的锄头,每一名纪检干部都必须熟练掌握、烂熟于心,否则就不是一名称职的纪检监察干部。”

“新修订的《条例》,着力提高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内容更细更全更具体,新增了对巡视巡察、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重点工作的纪律约束,释放了党中央执纪越来越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水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牟兴伦这样说道。(虞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