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富源县以贯彻落实《监察法》和省纪委监委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四项制度”为契机,探索实施案件“提级审理”制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关口”作用,一体推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共同提升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
该县把程序意识和质量意识贯穿于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全过程,研究出台了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办理案件提级审理办法,明确县纪委监委案审室对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组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全部实行“提级审理”,即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前,要求承办案件的纪(工)委、纪检组将案卷卷宗上报县纪委监委案审室,按照案件审理“二十四字”方针,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处理、程序运用等方面逐一接受“体检”“挑刺”,着力精准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处理不当等问题,并严格督促整改,助推案件审查调查工作依规依纪依法,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截至目前,富源县纪委监委共提级审理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办理案件64件,给予党纪处分48人,政务处分32人。“一盘棋”攥紧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拳头”,联动反腐的合力正逐步形成。
“实行‘提级审理’,加强案件审核把关,既是提升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监督和保护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将严格规范执纪执法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在纪法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富源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陈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