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认真履行职责职能 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8-11-26 07:45:41   来源:德宏州纪委

德宏州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积极推进机构、职能、业务、队伍全面融合,通过严格履行监委职能职责、全要素试用调查措施、严守审查调查安全底线、抓实检举举报平台搭建、规范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强化案件查办协调衔接,积极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监察职能进一步发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

严格履行监委职能职责,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10月30日,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听取和审议州监委工作。听取州监委工作情况汇报后,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审议,经过审议,州人大常委会对州监委工作情况给予充分的肯定,并指出监委是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承担着维护宪法法律的重要任务和职能,要求州监委要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强化纪法衔接、法法贯通,即执纪又执法;坚持监督全覆盖,既盯住“关键少数”又管住“绝大多数”,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刀刃向内,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全要素试用调查措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州各级监察机关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的监督、监察、调查职责,抓实组织领导、硬件保障、制度规范、全程监管、权益保护、实践探索、队伍建设,依纪依法安全用好留置措施,探索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机制,在调查受贿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从调查行贿违纪违法线索入手,全要素使用12种调查措施,从严惩处违纪违法行为,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助力助推构筑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截至目前,全州共采取留置措施21人,其中:州本级3人、芒市5人、瑞丽市5人、陇川县1人、盈江县1人、梁河县6人,实现州、县(市)两级采取留置措施全覆盖、零空白。采取留置措施的21人中,国家公职人员12人、非国家公职人员9人。

严守审查调查安全底线,稳步推进执纪审查工作。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安全围绕办案”原则,扎实开展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11月上旬,州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分别深入5个县(市)纪委监委对审查调查相关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提问、随机抽查、座谈交流的方式,对各县(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安全、留置工作情况、谈话点改造提升、案件监督管理(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程序、文书使用等)、消除县级对乡级纪律审查空白点和反腐败协调等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就进一步转变审查调查工作理念、规范审查调查工作程序、增强审查调查安全意识等方面与各县(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现场答疑释惑,并对近期案件监督管理重点工作进行指导,提出工作要求。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各县(市)纪委监委及时纠正和整改。稳步推进执纪审查工作,1—10月,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577人,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322人(次),占55.8%;第二种形态处理119人(次),占20.6%;第三种形态处理93人(次),占16.1%;第四种形态处理43人(次),占7.5%。截至目前,全州各级各部门开展各类谈话57569人次,其中:常规性谈话53214人次,处置性谈话398人次、调查性谈话3957人次。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467件,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502件,同比上升91.6%;立案审查233件282人,同比上升2.19%;结案213件,同比上升30.67%;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45人(党纪处分227人,政务处分53人),同比上升30.01%。

抓实检举举报平台搭建,推动信访举报提质增效。州纪委监委正确履行监察体制改革后信访举报受理职责,抓实全州纪检监察系统检举举报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主渠道和“末梢”监督作用。截止目前,全州按照省纪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已搭建覆盖全州纪检监察系统“五级联动、一纵三横”的检举举报平台,在继续巩固原有检举举报渠道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优势,进一步扩展监督范围,不留死角。其中:链接12388电话举报平台6个,链接12388网络和微信公众号举报平台各6个,147个纪检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在“114号码百事通”全登记,建立56个专门、规范接访场所(窗口),从畅通渠道上建成信、访、网、电、新媒介“五位一体”的检举举报平台。同时,充分发挥全州4867名基层信访联络员的“贴身”监督优势,有力的推进我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至10月共录入“云南省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监督平台”群众诉求3568件,办结3562件,办结率99.8%。

规范完善内部工作流程,确保执纪审查顺畅有序。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顺应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需要,突出执纪审查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审查程序关键,堵塞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举措规范工作流程。芒市纪委制定《芒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时限暂行规定》《芒市纪委问题线索了结三级审核制度》对市级纪委监委、乡镇纪委问题线索处置、办案时限、惩戒措施做了进一步细化。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查措施使用的通知》,明确调查措施的使用机关为市监委各监督审查室、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办理机关为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批程序为谈话、询问、讯问、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的使用由专案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搜查、通缉等涉及人身、财产的措施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室的领导审批。通过规范内控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各项措施不被滥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采取网络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委托协查函》《换押证》等53种文书,确保市监委采取的措施和调取的证据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经受得住司法的检验。

强化案件查办协调衔接,推动执纪执法相互贯通。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确保案件查办工作更加顺畅高效。芒市纪委监委严格执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期间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指引》等相关规定,与公安机关建立查办案件机制,今年以来共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市纪委监委案件34件,市纪委监委移送公安机关5件,委托公安机关开展查询100余次,技术调查2次,抓捕2次,追逃1次,开展联合办案2次。与检察机关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机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参考《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相关规定装订成册,提前15日邀请市检察院公诉部提前介入听取建议,并在正式移送时将被调查人、电子卷宗、纸质卷宗、被调查人照片、电子笔录一并移送。在移送审查起诉的3件3人中1人已经宣判,人民法院对监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数额均予以确认,并在判决中将留置时间折抵了刑期。(尹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