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安宁市纪委监委将查办留置案件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始终坚守安全底线,注重统筹谋划,不断创新突破,凝聚工作合力。截至目前,安宁市共查办留置案件4件4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人1人,法院公开审理1件1人,充分彰显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力度和成效。
领导决策注重“专”。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安宁市始终把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摆在重要位置,抓牢党对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权,实现了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在查办留置案件中,每起案件从初核、立案、处置到移送都主动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或是提交书面报告。特别是对查办中的重大情况、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听取指示、请求支持。同时,该市纪委监委将重要措施、重要进展、重大问题均在第一时间向昆明市纪委监委请示汇报,,认真落实上级纪委监委机关的指示意见,确保一旦留置均能“诉得出去、判得下来”。
证据收集注重“实”。安宁市纪委监委严格贯彻落实《监察法》和省纪委监委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四项制度”,抽调业务能力及素质强的干部组成审查调查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审查调查具体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案件查办工作依纪依法有条不紊推进。审查调查期间,案件审理人员提前介入,与调查组共同对调取的各类证据审核把关,对瑕疵证据提出补证建议。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动,提前商请检察机关介入,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移送相关事宜交流意见,实现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与检察机关逮捕强制措施无缝对接。同时,以办理留置案件为契机,将原纪检干部和转隶干部混编“作战”,既展现了原纪检干部熟悉党章党纪党规、擅长政策攻心的特点,又发挥转隶干部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长,对案件的快速办结起到了关键作用。
制度建设注重“细”。在参照省、昆明市纪委监委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调查措施使用、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配套制度,边试点边完善,逐步规范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相继细化起草出台《安宁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安宁市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安宁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安宁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检查常用文书》等制度。在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组织相关纪检监察干部旁听庭审,通过 “零距离”“全景式”的“现场教学”以案释法、以法促学,把庭审作为最好的法治课堂,促使纪检监察干部从“幕后”调查取证到“台前”庭审观摩,亲历控辩审三方的流水线作业,进一步掌握刑事司法证据标准、强化法治思维、提升监察调查水平。(刘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