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水平,西畴县纪委、监委强化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把案件审理质量关。
出台件备案审查办法,分别对需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的案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备案案件由案件审理室批准登记受理、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在备案案件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备案审查意见答复呈报单位。对于事后备案案件,如审核中发现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条规、定性、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案件审理室不同意呈报备案单位的处理意见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提请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监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有权调卷审查,作出责成呈报备案单位重新审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处置。
出台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规定采取查阅案件卷宗、与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座谈,通过一案一查、自查、抽查、互查等形式,从程序手续、证据材料、定性量纪、决定执行、文书案件五个方面对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各乡(镇)纪委已办结案件和经初核以其他方式处置案件的合法合规性、规范性进行评查。同时,明确每年11月份集中开展1次案件质量评查,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组成评查组,抽调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人员参与,采取实地交叉检查评分的方式对相关单位当年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根据案件得分情况将案件评为3类,即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案件,60分(含60分)以上95分以下为合格案件,60分以下的案件为不合格案件。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直至问责处理。(周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