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纪委、监委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赋予监察职能工作进行了先行先试、积极稳妥的大胆探索,经过反复的调研和论证,赋予镇(街道)、园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监察职能,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伸延至“最后一公里”,实现对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科学调研,摸清底数。为了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县纪委、监委积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成立了以三位副书记为组长的专题调研组,分别到8家县直单位和部门、11家派驻纪检组、3镇2街道专门听取党﹙工﹚委、纪﹙工﹚委的意见和建议,还专门邀请了六类监察对象的代表参加。同时,对前期上报的监察对象底数主动与县编办、民政局、人社局、组织部等多个部门对接,再次进行了准确的统计审核。在调研和摸底的情况下,形成了相关工作实施意见,并在全县基层纪检组织先行先试,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规范完善。
严格程序,突出重点。镇(街道)、园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在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嵩明县《检举举报件闭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县纪委、监委对赋予的监察权限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要求镇(街道)、园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严格遵守《嵩明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嵩明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强化内部的自我监督,确保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该意见探索实践以来,县纪委、监委针对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专题培训,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完善,真正实现监察权限至基层“最后一公里”的全覆盖。据了解,目前镇(街道)、园区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组正在积极运用赋予的部分监察权认真开展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办理了5件问题线索件,运用赋予的部分监察权限3项。
统一授权,明确职责。为了规范监察权的行使,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嵩明县纪委、监委对赋予镇(街道)、园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的部分监察权限,均由县监察委员会统一授权,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工作中明确镇(街道)、园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两种模式操作,分别由3镇2街道、3个园区纪(工)委书记、11家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监察专员。根据县监察委员会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协助县监察委员会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完成县监察委员交办的其他任务。(毛丽凯 余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