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昭通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运用愈加娴熟,办案效率大为提高,改革成效初显。
“我利令智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自己也将面临法律的惩处,真是悔不当初啊!”2018年3月21日,永善云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出纳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51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被永善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当时恰好是监察法出台的第二天,此时的“留置”措施仅有监察法的框架规定,没有详细的操作规范。鉴于甘某某心理脆弱、情绪不稳,有轻生念头和自杀迹象,市县两级纪检机关果断决定对甘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既保证了甘某某的人身安全,又确保了案件调查快速进行,仅6天时间就查明了全部案情。这也是昭通市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成为全市监察机关留置工作的一个典范。
昭通市纪委监委还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方法。留置之前,主动与公安机关商定相关事项,明确关键环节、落实具体细节,确保执勤民警、技术人员、办案人员、驻点医生、陪护人员、后勤保障等所有参与人员协调一致、各司其职;留置期间,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办案人员必须凭证出入工作区,与调查人开展谈话之前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谈话、询问不能超过当日23时,两次询问、讯问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交接被调查人时认真填写《留置交接登记表》等;留置之后,调查人员及时告知被调查人应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纪律和相关要求,并将“留置”一事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被调查人家属。
4月18日,昭通市民宗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童成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监委成立时间不长,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基本是摸着石头过河,童成清案的成功实践让人感到非常振奋!”据调查组负责人介绍,该案是昭通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留置第一案,由于时间跨度大,再加上涉及跨省调查,难度较大。调查组一边学一边实践,用活留置措施,迅速击溃童成清心理防线,让其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经查,童成清任昭通市民宗局局长期间存在违规购买使用超标车辆、挪用公款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童成清案的经验表明,复杂的案情得以迅速突破,留置措施的使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昭通市各级纪委监委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15件,处分129人,其中9人被采取留置措施,为监察体制改革交上了一份合格答卷。(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