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纪委、监委印发了《关于赋予乡镇(街道)纪检机构监察职责的指导意见》,明确每个县(市)先在1至2个乡镇开展县(市)纪委、监委赋予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监察职责试点,着力推进监察全覆盖向基层延伸。
意见指出,县(市)纪委、监委采取向乡镇(街道)派出2至3名监察员的方式,赋予乡镇(街道)纪检机构相应监察职责,并明确履行监察职责的方法和权限。监察员原则上由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专职纪检干部兼任。
意见明确,派出监察员履行对乡镇(街道)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开展涉嫌职务违法行为调查,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指导等职责。可以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考核、接受来信来访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运用谈话、询问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发现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及时向县(市)纪委、监委报告,享有提出政务处分建议、问责建议、监察建议等权利。
意见要求,县(市)纪委、监委要结合实际,健全制度机制,积极推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创新,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杨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