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纪律戒尺 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7-10-10 14:43:59   来源:曲靖市纪委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明确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重点,只有全面落实“四种形态”,在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抓早抓小预防性工作,才能在不断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更加注重遏制腐败增量,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延伸拓展,达到对腐败标本兼治的目的。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适应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主动聚焦主业主责,准确把握纪律戒尺,实践和运用好“四种形态”。

一、发挥线索管理的源头作用,充分扩大第一种形态的覆盖面

在具体监督执纪问责中要把纪律戒尺用到信访受理、线索管理中,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运用各种处理方式,抓早抓小,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及时谈话提醒,严肃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整改,帮助纠正错误;对于态度不端正的,认识不到位,对组织交代躲闪含糊的转为函询,对所列问题必须如实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于群众反映依然较大,反映事实属实的领导干部,将举报线索转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核实。谈话函询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与纪律审查相比,方式更为灵活,形式更为温和,解决问题更为靠前,要紧紧抓住问题线索这个源头,扩大谈话函询的覆盖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或初期阶段,着力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各级党委(党组)乃至党总支(支部)要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以铁的担当精神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常性的红脸出汗、拉耳扯袖,有病早治,防止蜕变成阶下囚。要提高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坚持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曲靖市纪委出台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谈话函询方式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文书样式、办理时限等内容,要求谈话函询的书面说明材料要所在单位党委、纪委负责人签字背书,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通报。去年1-10月份,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对437名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轻微违纪行为,通过谈话批评等红脸出汗的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合理运用组织处理方式,充分体现纪严于法

在处置线索、纪律审查、案件审理、纪律处分的不同环节,合理运用组织处理方式,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是对“四种形态”的充分实践。在具体适用组织处理时,一是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二是必须明确组织处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三是必须明确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四是必须注重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并按照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在纪律审查中要善于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充分彰显组织处理的正向能量, 在使用组织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弄清被审查人的身份情况,区分使用的时机,依照规定提出适当的建议,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同时还要注意不要机械适用法条,而是要综合权衡,做到干部、群众对处理的认可度。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结案;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处分。做出组织处理决定,要深入耐心地做好思想工作,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体现组织的关爱,综合考虑当事人一贯的工作表现及违纪情节,对待组织审查的态度等因素,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已经涉嫌触犯法律法规的,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必须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彰显纪严于法。

三、坚持分类处理,体现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方针

坚持运用分类处理原则,谨慎对待和处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违纪问题。对在组织未掌握其违纪问题前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的,坚持给出路、给机会;对长期以来一贯表现良好,且纠正错误迅速或正在付诸改正行动的,尽量体现治病救人的政策方针;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坚持从严查处,配套使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式,绝不手软,惩前毖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原则和政策,都充分体现了“惩前”方能“毖后”的思想,在当前腐败蔓延势头得到遏制的情况下,惩治仍然还是反腐的主要手段,没有惩罚的震慑,所谓的“治病”、“救人”都将缺乏依附、失去应有的效力。从大力整治腐败以来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委,频繁通报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结果,既是有腐必惩,也是以儆效尤,对仍心存侥幸还有贪婪之心者形成强烈威慑,让作风正派干事创业者感到欣慰、受到鞭策鼓舞。对于广大基层人民群众,既是全面释放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也是教育和引导,达到听者有心、闻者足戒的社会效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常态化工作格局

“四种形态”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要围绕落实“四种形态”出台系列保障措施,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让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构建工作常态化格局。2015年以来,曲靖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曲靖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实施办法》、《〈曲靖市地方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直接向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曲靖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监督办法(试行)》、《曲靖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担当不到位问责办法(试行)》、《中共曲市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和《曲靖市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实施细则》等12项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规定,健全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制度体系,推进了“四种形态”具体化、制度化。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最大的挑战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如何开展谈话函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如何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如何取得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反腐形势下,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全面理解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和实践应用,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成为工作的遵循和标准,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利器。 (曲靖市纪委  何衍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