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各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有效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08-09 07:26:43   来源:大理州纪委

监督同级党委是党内法规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强化党内权力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是健全党内生活,实现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如果纪委不能监督同级党委,在监督下级党组织时势必不可能真正到位。但实践中依然存在“不敢监督、不好监督、不会监督”等难题。

一、存在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抓监督,往往眼睛盯着下级部门,而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仍是薄弱环节,造成新的“灯下黑”,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监督意愿不够强。目前,还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己肩负的责任认识不够深刻,责任感、使命感还不够强。少数地方和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扭曲,视纪委为党委的一个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个别领导干部漠视和淡化纪委在同级监督方面的职能,轻视纪委的地位和权威,虽在口头上承诺接受监督,却在思想上抵触监督,在行为上逃避监督,常常把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此外,少数纪检干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怕得罪领导,有“老好人”的思想,把依纪依法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对立起来,过多地强调对党委的服从意识,而忽视了作为纪委的监督职责,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风不正、言行不检、为政不廉等问题不够重视,不愿、不敢、不能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

(二)监督体制不够顺。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又是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者,客观上使得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以业务工作方面的指导为主。加之,目前对党政正职人事管理上提,有些党委班子主要领导还兼任上级党委常委等,使对其的监督权与管理权脱节,客观上导致了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三)监督渠道不够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管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各级纪委在开展同级监督中,普遍感到有心无力,尽管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已有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在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何时监督等问题上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畏难情绪和本领恐慌,导致同级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近期,各地脱贫攻坚等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党委部署给纪委参与的工作越来越多,纪检机关存在“十处打锣九处在”现象,事事参与、无所不管,甚至角色错位,部分工作越俎代庖等,造成了人手紧张,对本职工作反而顾不上。加之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对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学习得不够、新的监管手段掌握不好,导致了不善于履行监督职能,最终使得同级监督的效果不得不打了折扣。

二、对监督同级党委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廉政教育意识。加强对党委班子及常委会成员的教育。重视发挥廉政教育的实效性,积极构建常委会领导班子的教育引导机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从党纪法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四个方面入手,把提高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定期举办党委常委会成员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利用正面典型和反面教材,通过学习讨论、辅导讲座、测试答题、观看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常委会成员正确认识新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党委常委会成员正确认识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是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重要方式,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的重要表现,自觉为同级纪委监督提供条件,创造广开言路、诚纳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一是建立同级党委常委会接受同级纪委监督机制,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途径。二是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初步核查制度。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三是通过开展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会述廉;开展纪委主要负责人直接向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搭建监督平台。

(三)积极协助上级纪委查处违纪。加强与上级纪委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纪委查处违纪的党委常委会成员。根据党章的规定,对违犯党纪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纪委经报同级党委会后报上一级纪委批准就可以进行立案检查。这是一种直接的监督,但是,这样的监督往往因为碍于情面,关系复杂,阻力较大,不好查处,具有局限性。因此,纪委一般不直接查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而是按照干管权限通过上级纪委来进行。这是一种间接监督,其好处是可以摆脱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容易冲破一些阻力,查处起来更得心应手,效率也会高些。纪委应借助这个渠道,加强与上级纪委的联系和沟通,以积极的姿态协助和配合好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包括查处在内的监督。

(四)做好舆论收集及时反馈。党委常委会成员,在本地区是领导核心成员,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广受关注,尤其是一些不当甚至是负面的言行,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纪委这时的监督,就体现为,及时收集这方面的社会舆情,包括民间的、媒体的、上级的、下级的、党内的、党外的各方面,随时掌握这些动态信息。通过梳理、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形成质量较高的意见或建议,在适当的场合或途径反馈给常委会成员,让他们“照照镜子”“洗洗澡”“治治病”,把不当的、负面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打铁要靠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树牢纪律和规矩的底线。准确把握纪检监察职能新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持续深化“三转”,不断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以铁的信仰立身,坚定政治立场,做对党忠诚的卫士;以铁的纪律律己,保持清正廉洁,做个人干净的楷模;以铁的担当尽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做敢于担当的先锋,认真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职责。(漾濞县纪委 马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