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出台《脱贫攻坚问责办法(试行)》,划定了扶贫领域35种应当问责的情形,旨在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办法》规定了问责范围及问责原则。要求问责工作坚持依纪依规、党政同责、分级负责、惩教结合的原则。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组织以及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均可以进行问责。
《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及问责程序。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改组3种,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坚持按干管权限启动问责程序,问责对象、问责事由确定后,分别交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作出问责处理。
《办法》划定了问责事项及问责情形。问责事项分7大类,即制定政策措施出现明显失误或者偏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损失的;贫困户识别不准、精准帮扶不力,搞虚假脱贫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造成浪费或闲置的;履行挂钩帮扶责任不力,影响脱贫攻坚工作进度和成效的;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不力,在市级及以上部门督查中被通报的;违反脱贫攻坚工作有关纪律作风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履行“一岗双责”不力,脱贫攻坚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的。问责情形包括贫困户信息录入不准确的;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宣传不到位,误导、欺骗群众的;扶贫项目资金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等问题的;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在脱贫攻坚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共细化列举了35种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
《办法》还明确,中央、省、市单位挂钩帮扶工作不力的,县纪委监察局可向有权处置单位提出监察建议。(陈聪明 徐朝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