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出台《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7-07-18 07:32:10   来源:楚雄州纪委

近日,楚雄市制定了《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督促全市干部队伍正确履责,保证精准脱贫政策落到实处。

明确责任追究对象。市、乡两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市、乡、村各级干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脱贫攻坚直接责任人责任。实行挂点联系乡(镇)脱贫攻坚工作的处级领导与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同责、市级挂包单位领导与乡(镇)挂点村委会领导同责、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与村委会干部同责。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政策落实方面的7种情形、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方面的5种情形、扶贫成效方面的4种情形、扶贫项目管理方面的6种情形、扶贫资金管理方面的7种情形、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方面的6种情形将追责。

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办法》区分单位和个人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对责任单位(党组织)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结果与单位脱贫攻坚综合绩效考核挂钩,对不同的问责方式给予相应单位和个人0.5分至3分的分值扣减。

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对乡(镇)、市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市扶贫办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对市级部门一般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市扶贫办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对乡(镇)一般干部、村组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乡(镇)纪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各乡(镇)党委、政府作出决定;省、州挂包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需要追责的,由市扶贫办将意见反馈省、州相关部门处理。

为确保《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落实到位,各乡(镇)党委、市扶贫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脱贫攻坚工作相关牵头部门采取不定期暗访抽查的方式,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进展落实情况、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在岗情况等进行暗访督导。目前,已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6次,共抽查15个乡镇90个村(社区)180户农户,同时推行“清单式”督查方法,按月对子午镇挖铜村、三街镇酒簸村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共发出督查通报6期,强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