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对脱贫攻坚采取“N+1”常态化监督检查 从源头上推动齐抓共管

发布时间:2017-07-12 08:10:59   来源:丽江市纪委

近日,丽江市出台《加强脱贫攻坚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方案》结合丽江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细化各主责部门和县区的责任清单,明确提出加强脱贫攻坚常态化监督检查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工作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行业主管和主责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切实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任务。主责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丽江市脱贫攻坚“八个责任主体”责任清单》,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在行业或部门内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脱贫政策走偏受阻、脱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违规违纪,以及发生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开展专项纪律检查。

创新工作方式。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中采取“N+1”专项督查,从源头上推动主责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N”指市直各主责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专项督查组根据职能作用和管理权限,在职责范围对行业和部门落实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和推动;“1”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纪律、作风、履责情况的督查。主责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职责履行落实脱贫攻坚工作的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各自监督检查职能制定规范并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向纪检部门上报督查情况或移交问题线索。市委市政府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按照定期督导与专项督查相结合、重点督导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责任、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纪律检查,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责情况的再监督和移送问题线索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专项纪律检查。

健全工作机制。围绕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是否落实、政策执行是否到位、“六项纪律”执行是否严格等,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脱贫攻坚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把脱贫攻坚纪律作风情况纳入巡察范围,开展重点巡察和专项巡察。建立健全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扶贫、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人社等责任部门在日常工作、业务监管、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汇总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完善脱贫攻坚纪律检查常态工作机制,及时妥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和解决存在问题,着力提升抽查工作实效。四是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工作性通报。

严肃责任追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充分运用党委政府综合考评、监管部门工作检查、审计监督等成果,严肃问责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把脱贫攻坚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检查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决问责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立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纪律作风问题监督问责机制,完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追责问责力度。严惩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脱贫攻坚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坚决斩断敢于伸向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的黑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付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