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对策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7-04-22 08:15:59   来源:大理州纪委

当前,一些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履职觉悟不高,尽责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势必影响到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和思考,简要谈谈防范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对策及建议。

一、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一)对责任主体认识不清。主要存在三种不良思想倾向:第一种不良倾向是“党委挂帅、纪委出征”。只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研究部署由纪委来提、贯彻落实由纪委去办、教育管理由纪委去抓、检查考核由纪委去做、出了问题由纪委去管,甚至于向上报告主体责任情况都由纪委“打包”,层层批转成了主要工作方式,隐形之中责任主体由“党委”转化为“纪委”,而纪委成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压缩饼。第二种不良倾向是“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和纪委的事,与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无关”。很多政府部门领导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事不关己,该抓的不抓、该管的不管,主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教育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工作总是往纪委身上推,时不时还拿纪委做“挡箭牌”,“一岗双责”落不到实处。第三种不良倾向是“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上级党委的事”部分基层党总支、支部负责人对什么是主体责任说不清、道不明,对责任内容基本不了解,更不知道如何抓。

(二)队伍管理不严不实。主要表现在:一是怕影响工作“不想管”。当前,在县乡两级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年轻干部“对付”老职工的现象,很多年轻干部“对付”那些老职工的办法就是宁愿他们不干事、也不让他们惹事,以怕影响工作为名,管理上总是松一寸、放三分;二是怕影响选票“不愿管”。现在有一些干部普遍认同一个道理,那就是严管会得罪人、会丢选票,所以很多干部从内心深处就不愿多说、多管,高压之下不得不说、不得不管时,也只是在会上喊喊叫叫,没有针对性,根本不触及问题。三是自身不正“不敢管”。在高压反腐、纠风的大环境下,现在依然有少数领导干部心理盘算的还是自己手中的那点权力、那点利益,做事隐隐藏藏,做人虚虚假假,管理队伍的正气不足、威信不在,既不敢管、也管不好。

(三)检查考核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考核评价机制“老化”。多年来,尽管我们不断创新和完善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但应付考核的“招数”也在翻新,用材料反映工作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考核得分不能真实准确的反应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二是检查考核方式单一。近年来,各地在检查考核中坚持党委常委亲自带队、亲自动员,调门唱得很高,但深入到实地、细项检查的却很少,走访座谈听取意见也不多。加之,检查考核多以听汇报、看材料为准,检查中很难了解到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三是结果运用不广。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重中之重的工作,考核结果应当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责任追究紧密挂起钩来,实际上往往脱接,与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考核奖励相比,责任制考核的权重得不到体现,致使很多领导干部抓责任制的积极性不高,应付考核的思想严重。

(四)责任追究松软乏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愿追究。有的单位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盖子”;有的单位“一把手”故意为下属开脱;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理尽量从轻,追责尽量从宽;有的“好人主义”盛行,放弃党性原则,不愿得罪人,对违规违纪者一味同情和宽容。二是不敢追究。有的工作分工不细致,责任分解不明确,到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的责任;有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被追究者在追究之后捅起漏子;有的担心被追究者“后台”硬,招惹麻烦。三是不愿深究。很多基层组织把责任追究等同于对当事人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愿多管多问,处理了当事人就算了事,能不查就不查,尽量缩小追究范围。

二、防范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教育引导,激发责任担当原动力。必须以教育为先导,在层层传导压力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不同形式的教育从思想上激发原生动力。

开展反腐形势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对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清醒”的问题。当前,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坚定性认识不清醒,对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部署坐等观望。集中开展反腐形势专题教育,把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对反腐形势的正确判断来,深刻认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紧迫性,牢固树立反腐必胜的信念。只有这样,落实主体责任才有思想基础、才有动力源泉。

开展主体责任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履行主体责任“不积极”的问题。前文分析到,当前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对主体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三种不良倾向,究其原因,除了思想信念不坚定之外,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范围不了解,不知如何履责的领导干部大有人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十分有必要集中一定时期开展主体责任专题教育,通过集中学习讨论、党委中心组学习、分期办班轮训、主题实践等方式,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担当起管党治党这个首要责任。

开展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大讨论活动,着力解决好党员领导干部“不适应”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个人觉得不如来一次大“释放”,集中一小段时间开展“如何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大讨论活动,在谈认识、谈想法中“释放”自己,在交流体会、交流经验中获得认知,通过大讨论活动,让那些“不习惯”和“不适应”的党员干部走出思想“禁锢”,认识新常态、习惯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在新常态下体现新作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围堵随意性培养自觉性。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对于防范主体责任虚化空转,显得尤为重要。

着力完善主体责任分解机制,细化责任清单。各级党组织应将主体责任层层进行分解,科学划分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细化责任领导和责任清单,是谁的责任,必须一目了然。同时,为防止党委主体责任转移落空,建议将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调整设立在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主任出任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从机制上解决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空转”和纪委“代包、代揽”的问题。

着力完善主体责任传导机制,扫清责任盲区。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主体责任分级、分层、分块、分领域传导下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彻底扫清责任“盲区”。要继续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责任理念,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尽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度体系。

着力完善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刚性约束。重点完善定期报告、分级约谈、述廉评议、巡察督查、检查考核五位一体的监督检查机制。下级党组织书记向上级纪委、班子成员向党组织书记、副职领导向主要领导、部门领导向分管领导,每年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或“一岗双责”情况不少于3次,按管理权限上级约谈下级每年不少于2次,下级主要负责人在上级纪委全会或党员代表会议上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每一届任期不少于1次,上级巡察督查机构对下级党组织并延伸不少于3个基层党组织开展全面巡察督查每一届任期不少于1次,上级党委对下级党组织检查每半年不于1次,年度考核评价不少于1次,以刚性的要求推进主体责任的落实,让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刚性要求中养成习惯、形成自觉。

(三)改进考核办法,摒虚就实增强考核效果。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切实增强考核评价机制“指挥棒”的功能。

细化考核内容,改善指标设置。将主体责任内容细化为领导班子共同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班子成员责任。建议把领导班子主体责任指标设置为研究部署、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权力运行制约、检查考核及结果运用五大项;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指标设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管理党员干部、领导和支持纪委工作、向上级报告工作、个人廉洁自律六大项;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指标设置为执行班子决议决定、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管理下属、领导和支持分管部门工作、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个人廉洁自律六大项。所设定的指标,必须体现科学、管用、硬性三大原则,尽可能地把用材料可以应付考核的指标剔除,增加刚性量化指标,摒虚就实提升效果。

优化考核办法,增强考核推动力。考核的目的是推动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就是要体现在“责任”两个字,而重点又是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因此,在考核办中不仅要明确领导班子主体责任,还要细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具体责任,并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年终汇同对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的考核,一起对每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应当采取连带扣分法,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得分作为折算主要负责人量化得分的分值比例,所管理部门的考核得分作为折算分管领导量化得分的分值比例,所管理干部被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违纪违法被处分的,同步扣除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相对应的考核得分。

扩大运用范围,增加考核权重。把主体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岗位调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方式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领导班子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一切奖励,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或组织调整方式问责,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并给予诫勉或组织调整方式问责,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考核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给予免职、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方式问责。对考核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一律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肃责任追究,充分发挥问责利器的作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落实主体责任,必须高悬问责利器,瞄准不履责的人,指向失责的事,盯紧责任虚化空转的行为,只有这样,责任追究才有权威,才有震慑力。

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各地要根据新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各类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梳理,结合实际完善主体责任追究细则,对问责条例规定的五种情形逐一进行细化,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类型,把决策失误、权力滥用、执行不力、管理松软、失职渎职、违规违法等方面的责任细化到问责情形之中。合理界定责任主体,把问责主体回归到各级党组织上来。规范追究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问题的审定、责任追究的办理等作出操作性比较强的程序性规定,使责任追究细则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问责力度。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进行责任追究,不能就问责而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曝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增强问责的震慑力。同时,要把责任追究同民主生活会、廉政考核、任免考核、民主考核、领导干部述职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增大责任追究的约束力和影响面,充分发挥问责利器的作用。

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不仅要查明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查明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不仅要客观公正地提出追究的建议,而且要跟踪检查,使其落实到位。责任追究时,还要克服“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认识,对群众反映强烈、有明显违纪现象不查不管,甚至袒护包庇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对那些领导不力,导致组织焕散、纪律松驰、“四风”问题突出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弥渡县纪委 白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