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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1 16:49:25   来源:云南省纪委

2016年7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贯彻《问责条例》,增强责任担当,对于云南统筹推进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实现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高度重视《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专门作出安排,由省纪委牵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的政策内容,做好有关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执行口径和主要措施解读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实施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体现《问责条例》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云南特色,定位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着力解决我省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向严紧硬转变,为云南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实施办法》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相衔接,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相结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的问责情形予以具体细化,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实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

二、主要内容

中央《问责条例》为条款结构,共13条1900字。我省《实施办法》采取章节式的体例,在忠实于中央《问责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问责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等具体章节及体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要求,同时,对问责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和明确。共6章30条,约3400余字。具体为总则(共6条,第一至第六条)、问责情形(共7条,第七至第十三条)、问责方式和适用(共5条,第十四至第十八条)、问责程序(共6条,第十九至二十四条)、问责监督(共4条,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附则(共2条,第二十九至第三十条)。

三、执行口径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适用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四、主要措施

《实施办法》归纳出六种需要问责的情形,并设置了兜底条款,涵盖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方面可能出现问题的主要内容。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了检查、通报、改组等三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包括了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种方式。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将严肃问责。同时,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情节轻微的,应当以予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进行问责”,这就有效地保障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落实,形成了“3+4+2”的问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