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决堤,“丢官丢钱丢人”自毁前途——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俞承忠受贿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6-11-10 08:45:16   来源:文山州纪委

俞承忠,男,1968年12月生,汉族,本科学历,云南省丘北县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丘北县温浏乡乡长、党委书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局长等职务,2010年11月至2015年7月任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规划局局长。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5间,俞承忠利用任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住建局发包的工程中,多次收受保障房等相关工程承建商、开发商、招标代理人、规划设计人共20余人所送现金共计117.6万元和价值572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共计118.172万元。2015年10月,俞承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6年5月,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俞承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原因分析:俞承忠从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成长为一名正科级领导,他也曾为党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最终却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究其原因,除了其处于单位一把手地位使其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法制教育欠缺,外部环境诱惑等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他长期以来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深刻改造,放弃了党性修养,从而导致理想信念缺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贪欲私心极度膨胀,法纪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祟。

几点启示: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要想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必须从根本上抓起,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把各项打击和预防工作做的扎实有效。

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俞承忠受贿案的发生,再一次提醒我们,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不断加强学习是对党员干部的起码要求。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就会淡化,精神支柱和追求就会丧失。所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是各级组织的一项长期任务。

二是要加强对党纪法规的学习教育,做到自警、自省、自励。反思俞承忠走向违法犯罪的历程,缺乏遵纪守法意识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要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倡廉、警示教育反省讲廉、文化教育陶冶思廉。要加强警示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引导他们切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行为,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真正做到依纪依法办事。

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监督制约措施。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俞承忠作为单位一把手,大事小事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监督的有效性难以体现。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使其权力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做到党员干部的行为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全面监督体系,使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充分发挥作用。要充分体现监督的有效性,在细化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上下功夫,规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是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贿赂犯罪。通过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加大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加大惩处贿赂犯罪的力度,让受贿者政治上丢官,社会上丢名,经济上丢钱,终身丢“人”,无论从哪个方面都让其得不偿失。同时要充分认识打击行贿行为对反腐败的重要意义,加大对行贿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对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坚决予以收缴并进行经济处罚,使行贿人既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样使其得不偿失。要创新查办案件工作理念,提高办案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案件查办科技含量,着力破解当前查处一些受贿案件过分依赖行贿人口供的现状。

五是要加强各专门监督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形成打击贿赂犯罪的合力。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对反腐败工作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贿赂犯罪的态势,对预防贿赂犯罪必将起到积极作用。(林菊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