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门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印发《易门县纪委监察局问责工作暂行规定》,通过明确五个方面的措施和要求,确保《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在基层落地生根。
明确问责对象。《规定》明确了问责对象为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各级纪委(纪检组);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县管干部及一般干部职工。
明确问责事项集中管理。《规定》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问责事项集中管理工作。要求规范登记问责、建立台帐,填写《问责分流办理呈批表》,根据干管权限、职责分工、属地管辖情况,按照“周转”的要求,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流给相关委部室承办。通过对问责事项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问责工作从启动开始就纳入内部监督,防止问责工作的“随意性”。
明确问责时限。《规定》明确了问责事项核实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若上级或相关领导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情况复杂的,承办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适当延长。同时规定了申诉受理、办理时限,要求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明确各委部室工作职责。《规定》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问责事项集中管理工作;案件审理室负责问责事项审核;组织宣传部具体负责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工作;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问责工作中商请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以及做好统计、汇总、备案等工作;规定了各承办部门应负责从问责的启动、核实、审核审批申报到决定送达全过程,同时制作了《问责工作流程图》,方便委局内部各委部室、乡镇(街道)纪(工)委熟悉问责工作流程。通过明确各委部室职责,杜绝各部门间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推诿、扯皮。
明确备案要求。《规定》明确了承办部门应在问责事项办理结束后,填写《问责处理情况备案表》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并认真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交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查。规定了相关委部室应按及时上报当月本部门,所联系单位或本地实施问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