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泽县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干事创业容错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定义明确。《意见》规定了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外,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属于可予容错的行为,可予从轻、减轻直至免予责任追究。
情形具体。《意见》明确界定了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的;已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阳光运行的;没有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其他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有利于整体利益等6类情形可以从轻、减轻直至免予责任追究。
运用准确。《意见》还规定,对于可予容错的行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视情节减少扣分或免予扣分;需要给予问责处理的,视情节从轻、减轻直至免予问责;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视情况从轻、减轻直至免予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从轻、减轻直至免予处分。
程序严谨。《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党员干部个人在受到责任追究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当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向启动追责程序的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管权限受理后,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认定意见,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向同级党(工)委、政府报告,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强,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决定。暂缓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作出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