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沧源县出台了《沧源佤族自治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念起了“紧箍咒”。
该《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决议不认真贯彻落实,以及不履行或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的”等6项不作为情形,“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无特殊原因没有做到的”等12项慢作为情形,“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等10项乱作为情形纳入了责任追究范围。适用对象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对上述责任追究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办法》对于治理机关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不仅是一种制度层面的约束,更是约束其行为的一把“令箭”,将有效推进全县领导干部执行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