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干部不能归功于个人

发布时间:2016-11-29 15:57:57   来源:西双版纳州纪委

有的领导干部或者曾经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总喜欢把某某某提拔他、某某某是他一手提拔起来的一类话语挂在嘴上,生怕别人不知道。这样说除了标榜自己,还含有被提拔的干部已经得到了他给予的好处,应当对他毕恭毕敬、感恩戴德的意思。当然,他只会挑选被提拔后不腐败并有一定作为者说,对搞腐败或者无作为者是避而不提的。

这种言论所流露出来的思想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符,对建立、维护和发展党内、干部队伍内纯洁良好的同志关系不利,对贯彻好党的干部路线不利,必须加以厘清。

首先,提拔干部的唯一根据是工作需要和符合条件,不是施舍好处。某个或某些领导职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空缺,领导班子换届需要进行新一轮的人事安排,组织上都会适时在一定范围内挑选、提拔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入领导职位,让其挑起更重的担子。工作不需要或者不符合任职条件,是没有理由对某个干部进行提拔任用的。当然,一旦提拔,按政策规定政治和生活待遇就会相应提高。然而,这只是组织为促使干部履行好工作职责提供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向其施舍好处、恩赐待遇。本末不能倒置,主次必须分清。

其次,提拔干部行使的是公权力,不是私权力。干部的提拔任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然会有一些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发挥作用。但这种工作参与和作用发挥是以公权力的行使为基础和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担任相关职务、不掌握相应权力,就不可能参与其中、发挥作用。由于行使的是公权力,即使你发挥的作用再大,都不能化公为私,把功劳记在自己头上,以被提拔干部的恩人自居。说到感恩,被提拔干部感恩的对象应当是整个组织和周围众多的同志们,感恩的方式应当是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工作。

最后,提拔干部是组织行动,不是个人行为。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是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和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和完成的,它只能是组织一系列行动的集合,而不可能是某位、某几位领导张张嘴、动动笔、挥挥手就一蹴而就的。因此,把干部的晋升说成是自己“一手提拔”,违背事实,有以个人代替组织之嫌,极为不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要落实这“两不准”的要求,关键在于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纠正把提拔干部归功于个人一类错误认识,着力为党的干部工作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保卫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