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发布时间:2016-11-25 08:04:48   来源:大理州纪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大理州各级党委、纪委紧跟中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相结合,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切实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不断取得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学思践悟,以学促行。将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与强化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相结合,州委、各县市委组建学习宣讲团,深入解读宣讲《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党员干部广泛参与党章党规党纪知识电视竞赛和党章党规知识网络测试。各级党委党组扎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积极就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推进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讨论和调研,以大张旗鼓的学习宣传,唤醒广大党员的党性意识和纪律意识,促进对“四种形态”重要意义的领会把握,为探索实践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打牢思想基础。各级纪委持续深化“三转”,强化对“四种形态”科学内涵的整体把握和运用,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不断转变和提升监督执纪理念思路,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

(二)积极探索实践,建立长效机制。在近一年时间的实践运用基础上,根据中央精神和云南省《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及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办法,结合大理实际,制定了《大理州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规则》,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长期工作目标。针对每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具体监督执纪方式、办理时限、相关部门责任及工作衔接提出明确要求,细化责任分工。明确了实践“四种形态”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规定把实践“四种形态”纳入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建立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季度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三)党委引领示范,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党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住“树木”护好“森林”,用实际行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州委主要领导带头履行政治责任,实践“第一种形态”,2015年9月至今,州委书记谈话113人次,在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情况说明材料上签字背书。基层党委党组向上看齐,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升党内监督实效,认真执行“三谈两述”、谈话函询签字背书、民主生活会上讲清问题等制度,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整改。对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不枉不纵,该教育挽救的教育挽救,该严厉惩处的决不放过。

(四)坚持挺纪在前,分类施治。大理州各级纪检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责任担当,以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思路,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排查处置,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提高执纪审查能力和水平,增强警示教育效果为抓手,积极实践“四种形态”。2016年1至8月,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517件1048次,其中,拟立案处置137件,初核435件,谈话函询88人。经初核或谈话函询,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给予适当处理133人,与去年同期58件相比,上升129.3%。共立案审查185件,结案186件(含去年遗留件),给予党纪处分189人。其中,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86人,占45.5%;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79人,占41.8%;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24人,占12.7%。大理市重拳整治洱海流域环境保护“为官不为”,约谈责任人员133人,问责48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11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5人,严重违纪移送司法机关1 人。在彻查云龙县苗尾乡套取私分移民资金等系列案件中,共处理46人,其中批评教育14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6人,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4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人,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13人。这两个典型案例是大理州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以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教育多数,管住一大片,实现监督执纪问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生动实例,得到了省纪委、州委的肯定,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五)是强化统筹协调,助力全面从严。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纪检、组织、检察、公安、审判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强化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衔接。纪委、组织部门就实践“四种形态”中组织处理、重大职务调整的权限、程序等作了沟通统一。州委组织部制定了《大理州州管干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对提醒谈话、函询、诫勉及组织处理作了相应规范。纪检机关与检察、公安、审判机关间,加强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及时互通信息,进一步完善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配套制度。各级纪检机关坚持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快查快结快移,在移送司法前作出党纪处分。

二、经验体会

(一)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全面和从严的统一。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严管就是厚爱。

(二)践行“四种形态”党委、纪委都应尽责担当。各级党委应树牢“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是党委监督”的责任意识,全面领导和统揽管党治党。各级纪委必须层层设立纪律防线,将“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突出执纪特色,提高执纪能力和水平。要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盯“关键少数”,以强有力的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三)践行“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必须切实转变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对象上,要从盯住少数向面向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转变;在监督内容上,要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在监督手段上,要向问责、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措施结合转变;在工作机制上,要从各自为政向协同推进转变。

(四)践行“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第一道防线,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防止党员干部破法进而破纪,将解决存在问题与深挖思想根源相结合,治未病之病,显戒尺之威。

三、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党委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存在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递减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方法简单,回避问题;一些地方对上级精神学习领会不够,向上看齐意识欠缺,思路和理念落后,工作因循守旧,导致“四种形态”实践运用不力。

二是乡镇纪委还没有全力聚焦监督执纪主责主业。一些乡镇纪委书记主业不专,还在继续承担业务范围外的分工,监督执纪精力不集中,工作顾此失彼。一部分纪检干部业务不精、不敢担当,不敢用、不会用、不常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监督执纪方式。少数乡镇甚至出现三年时间内信访举报零受理、零办理、无立办案件的空白情况。

三是监督执纪的理念和方式还没有及时调整到“四种形态”要求上。以初核率、初核成案率、大要案加分为主要指标的案件考核评价体系贯性思维在基层纪委仍然普遍存在。2015年全州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初核率为94.4%,初核转立案为43.4%,谈话函询率仅为5.4%。今年1至8月,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处置率州级为54.7%,县级为20.3%,乡镇仅为3.3%。

四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实践“四种形态”具体操作衔接还不够紧密。云南省指导意见和纪检机关实施办法已出台,但各地在具体工作中,如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纪律处分与组织调整、重大职务调整的对应,相关信息协作分析研判等方面,还有待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一些配套制度。

四、工作建议

一是强化主体意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深化对实践“四种形态”的理解认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纪委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同时,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一利器,压实“两个责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层层传导至基层,推动“四种形态”实践运用。

二是各级纪委进一步深化“三转”。把实践“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综合效果作为“三转”的重要目标要求,向县市和乡镇纪委延伸,聚焦再聚焦,定位再定位。从问题线索抓起,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起,在突出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提醒教育的同时,发挥好后三种形态的挽救、警示作用。

三是加快推进实践“四种形态”制度建设。根据云南省指导意见、纪检机关实施办法和大理州工作规则,各级党组织在积极实践“四种形态”的基础上,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细化责任、主动作为、加强衔接、探索创新等方面加强工作总结和调研,不断完善与要求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实践好“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四是在实践运用上下真功夫。把“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作为检验评价地方党委、纪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标准。将落实“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要求,融入管党治党、监督执纪问责具体工作的全过程,以严的标准、细的工作、实的作风,准确把握运用相应的形态处理各类违纪问题,真正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惩处作用在党员干部心中落地生根。(大理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