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乡镇纪委自办执纪审查工作存在困难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14 09:51:20   来源:保山市纪委

乡镇纪委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最基层组织,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其能否真正发挥惩贪治腐作用,事关反腐倡廉成效。如何进一步深化“三转”、延伸监督执纪触角,推动农村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开展,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突出课题。为进一步查找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昌宁对乡镇纪委自办执纪审查工作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并及进行了对策研究。

一、昌宁县乡镇纪委自办执纪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昌宁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执纪审查违纪问题134件,处分违纪人员144人,其中,全县13个乡镇纪委共自办执纪审查27件,占案件总数的20.14 %,处分违纪人员29人,占处分违纪人员总数的20.1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县13个乡镇均实现了自办执纪审查工作“零的突破”。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013年以前,全县各乡镇纪委自办执纪审查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多数乡镇多年来一直在低水平徘徊,案件单一,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查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审查案件数量少。2013年以前,只有少数乡镇每年能审查1至2件违纪问题,大部分乡镇经常每年“交白卷”, 2013年,该县有11个乡镇没有自办执纪审查工作,占全县乡镇总数的84.62%。乡镇纪委干部不善于甚至不会挖掘案源,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村级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法涉诉、行政处罚、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不敏感,不善于抓要害,认为基层没有问题、无案可查,经常把案件做成“信访了结”或说服教育了事。

(二)执纪审查能力弱。昌宁县13个乡镇中,大多数纪委书记是从其他部门调任,其中从县纪委调任的纪委书记中也只有2人曾参加过纪律审查工作,配备的纪委副书记、纪检干事都是新任公务员或即将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力量严重不足。乡镇纪委干部不熟悉纪律审查业务,依赖性大,案源线索主要依靠上级交办,案件的初查核实、调查取证、谈话等工作依赖于县纪委各职能室帮助做好具体业务,乡镇纪委只能简单完善文书资料。

(三)审查案件难度低。虽然乡镇纪委对辖区内普通党员干部有立案权限,但实践中很少对以上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审查的对象基本是村干部或者农村党员,而且案情大多依靠上级纪委和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疑难复杂案件无法依靠自己能力审查清楚。2010年以来,昌宁县各乡镇纪委自侦自办的经济类案件只有2件,难度相对较低,其他都是涉法涉诉、行政处罚、上级交办等违纪事实基本查清的违纪问题。

(四)纪律审查质量不高。多数乡镇纪委纪律审查工作多年来一直在低水平徘徊,审查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遵守纪律审查工作相关规定,常常程序颠倒、证据混乱,在卷宗中表现为事实表述不清晰,证据材料不齐全,文书格式不规范等。2013年以前,乡镇纪委所审查案件因程序漏洞、证据不全等由县级审理部门补充取证的问题占总数的90%以上。

(五)纪律审查治本功能不明显。乡镇纪委只满足于个案的办结,查而不研、查而不纠、查而不防,案例剖析流于形式,案例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案后总结不深入,整改措施跟不上,未能充分发挥纪律审查的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等治本功能,导致同类问题一再发生,纪律审查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原因分析

(一)“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乡镇党委未切实担负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把主要精力聚焦在产业、项目等容易出成效和政绩的工作上,认为纪律审查只是纪委的事,在对乡镇所属干部和村组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未严格执行纪律处分,多用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及下不为例代替党政纪处分,搞 “变相处理”。二是纪检干部畏难情绪严重,怕查办案件得罪人、影响自己提拔,对违纪违法现象不敢抓、不愿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不重视,导致出现“无案源、案源少;无案办、难审查”的被动局面。甚至有的乡镇纪委纪委干部认为纪委工作干得再好也不会被提拔,自己迟早要换岗位,因此对纪律审查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乡镇纪委对辖区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及时,追究不到位,使监督执纪问责停留在制度上和文件上,而未落实到行动中。

(二)组织保障不足。一是力量薄弱。由于乡镇干部配备不足,实际工作中,纪委书记要分管乡镇其他中心工作,纪委副书记、纪检干事多为兼职人员,纪委委员发挥职能者较少。这种状况导致乡镇纪检干部没有更多精力去抓主业,一些信访件初核调查任务都无法完成,成案率较低。二是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乡镇纪委受县纪委及乡镇党委双重领导,但县纪委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则大多局限于业务指导,而乡镇纪委工作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均在乡镇,人财物都要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实际上乡镇党委政府对乡镇纪委享有绝对支配权,乡镇纪委履职制约较多。三是纪检干部提拔任用力度不够。就近年来昌宁县而言,乡镇纪委书记都先经转任党委副书记后才得到提拔使用,致使纪检监察干部对纪律审查工作热情不高、动力不足。

(三)业务能力不精。一是能力不足。由于乡镇干部人员组成复杂,加之频繁的人事变动使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没有稳定的专业队伍,再加上纪律审查手段有限,纪律审查机制、体制不完善,其工作水平与当前腐败形势要求已不适应。一些乡镇纪检干部因业务不熟练,面对违纪违法对象的狡猾手段显得力不从心,对于如何开展执纪审查心中没底,甚至无从下手;有的纪检干部由于纪律审查意识不强,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只看表面现象,没有深挖细查,不能发现案源线索;也有的乡镇纪检干部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举报,不知如何去找案源。二是取证难。乡镇党员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往往是案发早,发现迟。有的当事人或证人,已死亡或不知去向;有的是当事人或证人不配合纪检干部调查;有的是当事人长期外出等等,都给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对策及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昌宁县紧紧围绕“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查处基层腐败的目标,把乡镇纪委自办执纪审查工作作为深化“三转”、延伸监督执纪触角的关键来抓,督促乡镇纪委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乡镇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把纪律审查工作作为党委中心工作来抓,为乡镇纪委创造必要的工作氛围和条件,并态度鲜明的支持纪委执纪审查,营造惩贪治腐的高压态势。二是乡镇纪委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围绕党委中心任务部署纪委工作,在执纪审查时落实“两为主”,多请示、多汇报,把纪委的意见变成党委的决策,使执纪审查工作成为党委的中心工作。三是上级纪委加强对乡镇纪律审查工作的支持和领导,纪委常委、职能科室主任分片对乡镇纪委进行指导,帮助排查问题线索,理清思路,传授技能,参与指导乡镇纪委纪律审查工作。

(二)强化组织保障。一是配齐配强纪委班子,配好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检干事,乡镇纪委书记从具有纪律审查实践经历的干部中调任。二是厘清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机制体制,特别是在纪律审查工作方面,加强上级纪委的领导力度,适当减少乡镇纪委对党委政府的依赖。三是加大纪委干部提拔任用力度,优先提拔任用能查办案件的纪委干部,乡镇和部门纪委书记提拔任用由上级纪委考察决定为主、组织部门参与,同时,加大对执纪审查人员的直接提拔力度,减少转岗任用。

(三)明确职责权限。一是乡镇党委政府全面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明确乡镇党政“一把手”是乡镇纪律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把纪律审查工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行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度。二是乡镇党委、政府在安排其中心工作时,确保纪委书记有时间、精力和能力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乡镇纪委书记做到专职专用,除了挂钩一个村(社区)外,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并适当减轻纪检干部的其他工作业务。

(四)健全机制体制。一是落实乡镇纪委自办执纪审查工作责任制,每年上级纪委对乡镇纪委自办执纪审查工作提出目标要求,实行严格考核。从2016年开始,对主动查办问题的乡镇,在年度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加分。对没有自办执纪审查工作的乡镇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乡镇要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二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问题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走过场,致使群众越级上访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所在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纪律责任。三是培养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年轻干部担任纪委书记,不断提高纪检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责任心不强,工作平淡,不适宜担任纪委工作的人员予以调离岗位。

(五)加强业务指导。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审查业务综合培训。二是强化“以案练兵”,按干管权限和管辖范围将问题线索交办至各乡镇办理,信访室、检查室、案审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对线索初核处置情况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直接点出、及时反馈、限时整改,形成“多对一”的业务培训模式,提高对乡镇纪委纪律审查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采取“以审代训”的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乡镇纪检干部到县纪委监察局顶岗,参与上级纪委执纪审查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接受锻炼,提高执纪审查能力。(昌宁县纪委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