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16-10-22 09:38:08   来源:保山市纪委

2016年,昌宁县抓住被保山市列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试点县的机会,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用活“四种形态”挺纪在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实。

一、主要做法

(一)层层传导压力实践“四种形态”。县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讨论《昌宁县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以县委文件印发,组织召开全县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试点动员会议,县委书记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如何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按县委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传导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压力。

(二)落实两个责任实践“四种形态”。昌宁县把2016年定为全县“纪律规矩强化年”,县委常委会先后8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及规范纪律审查、组织处理、问责工作3个配套文件。建立“一月一报告、一季一督查、半年回头看、年终严考核”的工作机制,每月收集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县委每季度听取1次情况汇报。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和“不作为、乱作为”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行。纪委(纪检组)积极“三转”,不再参与和分管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集中精力抓好监督执纪主业。

(三)转变执纪方式实践“四种形态”。坚持每季度开展1次问题线索集中排查,对主动开展问责和查办案件的乡镇和部门,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加分。对能主动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的,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组织措施和党政纪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今年以来受理信访举报70件次,处置问题线索254件,其中谈话函询152件次,占59.84%,立案41件,给予纪律处分32人。

(四)突出抓早抓小实践“四种形态”。强化廉政教育,加大谈话提醒力度。突出批评谈话,各级党组织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75场,组织生活会816场;强化提醒谈话,以严明换届纪律为重点,开展廉政提醒谈话3063人次,约谈1650人次,任前廉政谈话166人次;抓实诫勉谈话,点名道姓通报批评18个单位37名干部,开展诫勉谈话11人次,问责领导干部63名。

(五)强化监督检查实践“四种形态”。全面推进保山纪检监察工作模式,组建“五个清单”管理中心,对监督检查进行统一收集、交办、督办和责任追究。今年以来收集任务186项,交办178项,完成176项,正在办理2项。制定巡察办法和专项纪律检查方案,围绕稳增长政策措施落实、“五网”建设、脱贫攻坚、“三重”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专项纪律检查和专项巡察18次,提出并督促整改问题42个。

(六)整治突出问题实践“四种形态”。针对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基层干部违纪案件频发的问题,对13个乡镇、124个村(社区)、338个村(居)民小组的财务专项审计,率先在全省实现村级财务审计全覆盖。审计资金总额11833万元,发现问题线索57件135人,立案查处10件11人。针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突出的问题,制定规范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查处违规办客行为3起。同时,以抓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用“五取消两减少一搭配”引导群众俭约办客,为干部群众节约费用2400多万元。

二、存在问题

经过8个月对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差距”。

一是认识上有差距。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少部分党组织负责人还没有真正理解“四种形态”的真正内涵,没有真正履行起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是实践上有差距。开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来,县委印发了《昌宁县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县纪委印发了《关于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关问题的通知》,县委办、政府办印发了《昌宁县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加强问责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印发了《在监督执纪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报告上有差距。县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按月报告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全县处级实职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每月28日前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当月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但在实际执行中有差距,主动按时报送的少,给工作正常推进造成了影响。

三、工作建议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组),必须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好“四个责任”实践“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实践“四种形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每半年专题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报告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专门听取纪委(纪检组)开展工作情况报告不少于一次,并实行谈话提醒主体责任人制度。要建立并落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月一报告、一季一督查、半年回头看、年终作总结”工作机制,促进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形成常态化。

(二)落实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提醒谈话;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每年至少对分管部门干部职工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谈话内容必须记录在案,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三)落实纪委(纪检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纪律审查情况的制度。转变执纪方式,重视从日常谈话提醒、信访举报、巡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做好对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加大谈话函询力度,抓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

(四)落实组织人事部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昌宁县从严从实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履行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拟任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实、推荐考察、任前公示、任职谈话等环节工作,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认真落实《昌宁县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严格组织调整程序,切实规范组织调整工作,对纪检机关纪律审查中提出的组织处理建议,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