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发布时间:2016-09-02 22:34:26   来源:普洱市纪委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在建党95周年之际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政治决心,体现了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问责条例》原则鲜明、指向明确、方式具体、程序清楚、要求严格,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体现了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王岐山书记的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反复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从八个方面既对如何理解问责条例进行了指导,又对如何贯彻执行好问责条例提出了要求,让大家深切地感受到,必须始终绷紧责任的弦,干好份内的事,不忘初心、履责担当。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如何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推动监督执纪问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学深悟透,凝聚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思想共识

通过学习宣传凝聚思想共识,才能焕发制度的生命力。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通起来,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必学内容,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增强底线思维,层层传导压力,真正将《问责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纪检机关、广大纪检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深入学,准确把握《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对《问责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解读,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压实政治责任,唤醒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担当意识

领导就是责任。领导干部,是党员,更是领导。尽管全体党员都要在其位、尽其责,但问责条例的对象十分明确,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处在“关键位置”,就必须发挥“关键作用”,也必须受到“特别监督”。但是在以往的具体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平衡,比如对象上追究一般干部多、追究领导干部少,性质上追究事故事件责任多、追究管党责任少,力度上“责问”多、“问责”少,被动追究多、主动追究少,等等。现在《问责条例》抓住这个主要问题,严肃问责,甚至终身问责,就是要用问责追责的方式将权力与责任紧扣,让领导干部在内心深处确立责任意识,激发担当动力。实践证明,只要真管真严、强化问责,坚决把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失责必问就会真正成为常态。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坚持每年将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班子领导和牵头部门,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下一步,要继续坚持严字当头,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使问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三、强化制度执行,提高问责的执行力和精准度

《问责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直指工作中存在的“宽松软”现象,明确在最该抓的薄弱环节上问责。《问责条例》规定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的问责内容和情形。从信访反映、执纪审查和巡视巡察、作风巡查的情况看,这六类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问题,都是实践中长期存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多年来一直努力解决但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问题。《条例》把这些情形作为问责重点,抓住了现阶段的主要问题,完全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问责,就必须把着力点放到这六个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上来,精准发力、有的放矢,切实改变以往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的状况。对那些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四、抓早抓小,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

严肃问责只是手段,促进履职才是目的。制定问责条例的初心,就是为了通过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责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问责条例》是对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警示、有力防范和严格约束,更是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关爱和保护,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通篇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分别酌情予以问责,不搞“一棍子打死”。对于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也责令其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这和“四种形态”是一脉相承的,有苗头就要提醒,有倾向就要纠正,有反映就要处置,能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等到凑够问责条件了再处理,能用通报、诫勉等方式予以问责的,就不要拖到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甚至纪律处分。对此,我们注重抓早抓小,结合问责条例的学习贯彻,进一步深化谈话提醒办法的实施。对典型问题盯牢不放、通报曝光,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并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列为市县巡察、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结合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层层传导压力,有效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坚决维护《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普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徐浡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