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腐败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01-04 09:30:09   来源:丽江市纪委

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必须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重大课题。就我国目前预防腐败工作的实际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认识和思路要进一步深化。第一,对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的认识要进一步深化。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时期腐败产生的具体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共性的根本原因有两条。一是人的逐利性。维护和谋求自身的利益是一种人类固有的本能。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在任何时代先进分子都是极少数,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为大多数人制定和设立的。二是制度的不完善。腐败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因而,只有逐利性(或称贪欲)而没有制度上的漏洞,也是无法实现的。这种漏洞包括实体的、程序的,也包括腐败成本。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制度的完善永远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制度总是落后于现实,同时,即使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第二,加强监督的思路要进一步深化。加强监督的要义是要抓住“利益”这两个字。因此,要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围绕利益研究监督问题。人为私利而腐败。同样,监督者为了私利可能姑息腐败。一般来说,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利益联系越紧密,监督越难以实施。我国目前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度的尴尬和基层“无案乡镇”的大量出现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切断监督方和被监督方的利益链条,防止利益冲突,应是我们思考反腐败措施的重要方向和着力点。

体制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具有系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的特征,对事物发展往往起着重要作用。这方面当前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问题。一是要把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做实,扩大机构覆盖面。2007年,我国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组织协调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成立了预防腐败局。下一步,在抓紧扩大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要整合现有资源和力量,建立预防腐败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二是建立预防腐败的咨询研究机构,加强预防腐败理论和对策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第二,专门监督机构的管理体制问题。监督机构的生命在于独立性,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客观、公正。为了扭转目前利益纠葛多、监督难的困境,可以允许一些地方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工作方法上要抓重点且一抓到底。在资源、能力、时间一定的条件下,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预防腐败工作也是如此。当前的重点,一是腐败问题高发的领域,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征地拆迁等。二是从职务岗位看,掌握上述资源决策权、支配权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三是不仅要关注大案要案,还要重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上述问题,从搞清问题到预防问题发生的制度设计,以至制度的执行,要实行上下联动,基层搞试点创新,中央抓顶层设计,一个一个堡垒攻坚,不断扩大战果。

惩治这一手不能丢。预防是代价最小的反腐败方式,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忽视惩治的重要作用。惩治与预防密不可分,惩治是预防的天然“伴侣”,是预防的前提,惩治能够保证和促进预防。惩治的基本功能是使腐败者的腐败行为终止,所谓与权力告别,从而使继续腐败的可能化为乌有,从这个意义说,惩治本身就是一种最彻底的预防。惩治的最大功能是一种震慑,没有惩治,人们就得不到警示;没有惩治,就不会找到腐败案件中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的深层次问题,监督的针对性就无从谈起,因此它又是一种最有效的预防。同时,我们还看到,预防的效果还可以用惩治来检验。实际工作中,案件少了,可能是预防的效果好,也可能是办案的力度小。但如果某一方面的案件普遍长期存在,那一定是预防工作不力,没有取得实效。

领导干部要作执行制度的表率。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执行力不强是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而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关键是领导干部尤其是高中级领导干部作好表率。“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再好的制度,上边不执行,影响的就是下面一大片,所谓上行下效。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行制度上率先垂范。高中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下级、标准高于下级、要求严于下级。只有这样,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才能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丽江市纪委预防腐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