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制定出台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1 08:20:41   来源:曲靖市纪委

近日,曲靖市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解决在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公职人员的示范带动作用,出台《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办法(试行)》,共有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坚持原则、追责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问责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办法》规定,问责情形为:在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存在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关于殡葬管理的指示、决定、要求,有令不行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殡葬活动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做好的殡葬改革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殡葬改革目标任务的;消极对待上级殡葬改革部署要求,执行不力、瞻前顾后、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工作推进不力,达不到上级要求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分析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的;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等行为。  

《办法》强调,在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200米内,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安埋遗体,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活人墓或家族墓的;私自买卖墓地的;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侮辱人格的,或者进行围攻、殴打、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并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或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服务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要从严问责。

《办法》要求,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土葬的,一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被问责的人员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