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中各类“利益”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5-07-29 09:54:09   来源:云南省纪委

违纪行为往往涉及谋取各种非法利益,而这些非法利益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二是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各种利益、好处,即行为人收受的“利益”。由于利益的性质会影响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对各类利益应予认真研究探讨。

在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中,可分为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有的违纪行为不要求区分谋取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就构成违纪。但也有的违纪行为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认定违纪。根据有关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一般也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行为人收受的“利益”中,可分为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物,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货币、有价证券和可用金钱计算的商品、实物。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收受他人所送货币(人民币及外币),收受金银、书画等贵重物品,就属于收受财物。

在货币、实物等财物外,还存在其他财产性利益。收受这些财产性利益,是否能构成相应违纪违法,过去曾存在争议。比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提供的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是否构成受贿,实践中认识不一。为有效惩戒各类新形式的违纪违法行为,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从实务角度看,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比较复杂,并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即得型财产性利益,或称可直接物化的财产性利益,是指行为人获得了此种财产性利益,就相当于直接获得了相对应的金钱、实物。如接受他人出资提供的旅游,和直接获得相当于旅游费用的金钱并无本质不同。对于此类利益,一般可换算成金钱数额认定。例如,接受他人提供的住房装修的,按装修花费认定收受数额。二是机会型财产性利益,即取得财产收益的机会。例如,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老板谋取利益,没有收受金钱、实物,而是接受对方给予的一个机会,如企业老板将自己开发的商业楼的装修交给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承揽,从中赚取利润。但由于接受这一机会后,还需要投入成本、进行经营、承担风险,所取得的利益是否均属非法利益,具有争议。对此,法律层面应认真研究,尽快完善立法,增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友获取机会型非法利益的罪名,以严密法网,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纪律层面应从党纪严于国法的角度,依据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非财产性利益,主要指与人身权相关的各种利益,常体现为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益。这类利益有的没有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衡量,有的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间接转化、派生为财产性利益。涉及     非财产性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权色交易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权权交易如相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党章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其他党内法规中也有不少相应规定,2009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准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权权交易的表现还有如,相互提拔,录用、录取对方亲属、子女等,实质是利用职权谋取紧缺优质资源。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看似没有从中收受金钱和财物,但却容易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相对权钱交易行为的隐蔽性,这类谋取私利的行为更加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感知,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权色交易、权权交易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也应明确依据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