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2.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3.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4.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5.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