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中,如需对相关涉案财物进行鉴定的,鉴定时点应确定为案件当事人开始占有、控制或使用该物品的准确时间,一般应精确到某日;如确实无法精确到日的,可按照行为发生大概时间段的中间点,如某月中旬;如行为时间无法确定的,应取相应时间段内连续时点的价值,以其平均价格为物品的鉴定价值,如只能判断行为发生在某年上半年,则应取该物品在该年1至6月价格的平均值作为其鉴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