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受贿案件中的概括性主观故意

发布时间:2015-01-28 08:54:07   来源:云南省纪委

在认定受贿行为时,有时会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后,请托人送给其配偶、子女财物,后配偶、子女告知其请托人前来送钱的情况,但没有告知具体数额,请托人事前、事后也没有告知其送钱的数额。实践中一般认为,此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概况性主观故意。  

所谓概括性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受贿行为中,主观故意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知故意,仅在于认识因素不明确,即行为人对配偶、子女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不清楚,送钱人和家属均未告知其具体数额,行为人对他们所收数额只有笼统、大概的认识。但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应当是明确的,即希望或同意家属收受对方财物。如果意志因素不明确,行为人是否希望或同意收下财物无法证实,则不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受贿。  

概括性主观故意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没有超出行为人概括性认知范围的,应当全额认定受贿。

案例一: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送给其妻80万元。事后,其妻告知甲上述情况,但没有说明具体数额。甲称其妻大概收受对方所送几十万元,可能是二三十万元。  

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收受对方财物具有基本认识,能够概括认知家属收受了对方所送数十万元,无论是二三十万元,还是七八十万元,均未超出其概括性认知范围,且行为人对家属收钱并没有明确反对,持希望、同意的态度,因此其对家属收下财物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在受贿行为中,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强,法律赋予其超出一般人员的注意义务。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向家属送钱数额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即数额大概与谋利行为形成对价。只要在合理的认知范围之内,无论家属收受的数额或多或少,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均赞成和同意家属收下,因此即具备了受贿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符合受贿主观故意的要求,不清楚具体数额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第二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明显超出行为人概括性认知范围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能够认知的部分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私营企业主为求得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帮助,每年春节均送给其1万元红包,后乙利用职权为该企业谋利。同年春节,私营企业主送给乙妻200万元,后其妻告知乙私营企业主来拜年并送了红包,但未敢告知具体数额。乙称其当时认为也就是拜年的礼金,可能比往年多一些,最多三五万元,但不知其数额会如此巨大,否则不会允许其妻收下。  

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宜依据概括性主观故意理论对乙妻收受数额进行全额认定。因为,在请托人所送钱款明显超出国家工作人员认知范围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家属收受巨额钱款的认识因素并不具备,且不能排除其主观上持否定性态度的可能,即收受巨额财物的意志因素也不具备。此时,乙只应对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以内的部分负责,即认识到并同意其妻收下对方三五万元的财物,且这些财物是谋利对价,则其行为构成受贿。但是,此时在受贿数额的认定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无论是3万还是5万,均只依赖于乙的口供,难以认定准确数额。解决这一问题,还需将受贿的认定标准由单纯以数额为准改为以数额、情节为准。目前,正在审议中《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拟删去对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上述修改,使得实践中能够依据受贿情节轻重处理,可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应当对乙和其妻供证的真实性认真加以甄别,不能只听乙的交代,应综合其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大小、家属未告知收受巨额财物的原因,乙对家庭财产、消费支出变化的态度,以及乙对请托人态度的变化等因素,做出准确判断。

第三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数额巨大,仅告知较小数额的,应就低认定。

案例三:国家工作人员丙为请托人谋利,对方送给丙的儿子100万元,但事后丙的儿子告诉丙,请托人只送了10万元。  

此种情况下,同样难以认定丙对其子收受100万元具有概括性认知,其受贿数额应就低认定。当然,此种情况下亦应甄别丙和其子供证的真实性。

第四种情况,家属多次收受对方财物,仅部分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就实认定。

案例四: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经丁同意,请托人为丁妻到国外旅游出资,总费用约15万元。在旅游期间,请托人还另送给丁妻10万元,但其妻未将收钱一事告知丁。  

对此笔者认为,丁对家属接受对方出资提供的旅游知情,并应对旅游的费用有大体认知,其意志上许可家属接受旅游。因此该次旅游的费用应认定为丁的受贿数额。但是,丁对其妻在旅游过程中还另外接受对方所送10万元不知情,缺乏认识因素,自然也不存在同意予以收下的意志因素,因此这10万元不能认定为丁的受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部分承担还是就低、就实认定相应责任,其家属构成共同受贿或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也要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