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纪委详解“红包”违纪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15-08-05 17:12:25   来源:昆明市纪委

“不是现金算不算红包?”“盛情难却收了红包之后,应该怎么处理?”当前,昆明市正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为强化党的纪律规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知纪、明纪、守纪,近日,昆明市纪委以“纪律解读”的形式,在《昆明日报》等媒体就“红包”有关条款进行解读。

1.什么是“红包”?

市纪委:“红包”是指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使用公款变相向单位和个人发送、赠送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消费卡等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收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上述礼金和证券等。

依据:《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发放和接受“红包”的规定》第二条、《昆明市关于禁止发送和收送“红包”的规定》第一条。

2.哪些人送的“红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市纪委:主要有四类,包括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这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二条。

3.对违规发放、赠送“红包”的行为,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理?

市纪委:对违规发放、赠送“红包”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并责令追回退缴相关款项。

若是发放赠送“红包”由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以共同违纪论处。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索要或者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从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发放和接受“红包”的规定》第六条、《昆明市关于禁止发送和收送“红包”的规定》第五条等条规。

4.对收“红包”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市纪委: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留档后,对今后的评优评先、升职调用都会有负面影响。

若该干部是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5.对送“红包”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市纪委: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六条。

6.领导干部本人不收受“红包”,就一定不会违纪吗?

市纪委:不一定。若是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也要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五条。

7. 对他人所送“红包”,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市纪委:按照规定,严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送“红包”。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登记、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