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15-03-16 11:14:18   来源:怒江州纪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全州党风政风持续、根本好转,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云南省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在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近日,怒江州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宣传教育、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建章立制和案件处理五个阶段,将从六个方面对我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直属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科级负责人,乡(镇)负责人以及基层站所负责人进行专项整治: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采取七项措施,重点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采取六项措施,重点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审批事项,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造成土地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不执行,非经法定程序审批土地,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制度不落实等行为。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取十二项措施,重点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要求其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公共财产以及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系不够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不够规范等等。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采取十三项措施,重点整治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中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的问题,违反规定改变扶贫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违反扶贫救灾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社保基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截留、坐支、转移社会保险缴费收入;不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将社保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者委托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以及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等。

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红包”。采取五项措施,重点整治领导干部用公款向单位和个人发、送“红包”,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以及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与行使职权有关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采取三项措施,重点整治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搞指定提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甚至进行权钱交易,部分党员干部热衷于拉关系、跑路子、要位子,搞感情投资、物质投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继续整治“三超两乱”问题。

方案强调,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是落实群众关切、期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各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作出部署,在规定时间内抓好各项工作,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方案要求,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本人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公共财产以及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违规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中自觉及时纠正问题到位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的,或者在专项整治期间仍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把整治“乱作为”与纠正“不作为”结合起来,既严肃查处违反“六个严禁”的行为,又鼓励支持大胆履职、敢于担当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