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发布时间:2015-06-01 10:04:52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再一次表明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执政理念,进一步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中央开展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信心。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公权掌控者的周围建立起一道法律的篱笆和屏障。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理念的理解和运用,它为我国的法治道路打上更为坚实的基础,也为今后更有效的预防腐败,治理腐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为新时期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最简单的来说,法治思维是指主体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对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法治方式是指主体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处理各种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法治思维突出法治的理念、原则和逻辑,在指导思想层面提出明确要求;法治方式强调各种措施、方式、方法,突出法治实践和行为准则,在操作执行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治思维是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术性规定等在思维中的有约束力的表现。法治思维主要表现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法律及其基本原则对人思想的影响。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是什么。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非法律的思维。这些非法律的思维包括经济的思维、政治的思维、管理的思维、文化的思维、道德的思维等等。这些思维,当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思维,但它不是也不应当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维。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维以外,我们还应当重视法的思维,以法为据,以法为尺。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还有人治思维。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对应的是人治国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维直接对应的就是人治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思维包含有更丰富的内涵,即民主的基础、权力控制的核心、人权保护的目的、依法办事的规则等。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还有有法制思维。法制思维是依法为前提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维,而法治思维则有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深刻的针对性,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的核心,当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从这一角度看,法治方式有三种含义: 一是指根据法律处理具体问题,而不是分析问题;二是法治方式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即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不受道德、宗教、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三是法治方式强调法律方法的运用,即使因为实质原因需要变通法律,也要对运用价值进行衡量,根据社会情势进行权衡,而且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法治方式的概念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推动力,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要坚决纠正把法治和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认为依法办事是束缚手脚、妨碍改革、阻碍发展、影响稳定的不正确观念和做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努力使改革发展稳定进程与法治建设进程相协调一致。

法治思维是实施法治方式的思想基础,没有法治思维就不可能有解决问题的法治方式,这两者的共同基础就是法律方法。法治思维主要是指思考的过程,而法治方式主要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现法治思维的决策,两者在决策行为的意义上具有统一性。

二、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1、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是,由于封建的人治思想仍有残余,一些领导干部仍存在与法治建设不相适应、甚至与法治建设相悖的错误思想。因此,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仍然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一方面能够提高决策合法性与科学性,带领身边工作人员规范履责,推动各项工作依法开展;另一方面能对社会产生正面示范作用,引领社会各领域形成依法行事的共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社会的法治状况形成良性互动。

2、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五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推动发展、深化改革,还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第二,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各级领导干部所作的决策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对他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无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就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

第三,公平正义思维。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领导干部在作重大决策时,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充分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都不是法治思维,难以取信于民。

第四,责任后果思维。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维也不仅仅是行为规则思维,不仅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有责任后果思维。因此,行为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制约监督思维。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要求,无不体现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着深刻的法治思维内涵。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必须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思维方式。

3、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方法与途径。

第一,加强教育培训,营造法治环境。领导干部只有在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提高法治素养、确立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习惯。要进一步加大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培训与教育力度,特别要注重培养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使领导干部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用法治的头脑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的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参与法治实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领导者的法治意识、法治能力、法治素质直接决定法治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加强监督与问责制度的完善,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不断强化法治权威。在法治实践中强化政务公开的理念,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和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刘建新 龙发科

第三,注重制度建设,巩固法制社会基础。要依靠法治化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消除影响和制约法治发展的体制障碍。进一步完善推行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各项立法,特别是规范领导干部决策权、执行权方面的法律和程序,如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等。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健全程序规则,保证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按照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依法履职水平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选拔、奖惩、晋升的依据,使法治建设成为一种硬性标准和要求。

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腐败的思路

在十八大的报告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针对的是领导干部,党对领导干部们的要求越来越高,领导干部不单单局限于做好本质工作,更要在此基础上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把维护法律权威,提升法律地位作为一项事业去抓。腐败作为法治道路上的严重阻碍是我们刻不容缓需要清除的。十八大以来,八项规定的出台、治理整顿“四风”、“老虎苍蝇一起打”等举措,掀起了新一轮的反腐败风暴。在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建设廉洁政治过程中,除了应当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反腐倡廉的战略部署和各项工作安排,还应当更加重视坚持法治精神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上遏制并解决腐败问题。

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眼光审视腐败。

从法治思维来看,应对腐败问题的核心理念是依法治国。其反对腐败的侧重点和落脚点是法治教育、制度规范,崇尚法律和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法治思维下提出的反腐,它的首要本质是治权。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

2、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近年来出现的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是导致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我国今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我们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制约公权力。要健全组织和程序制度,要求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要强化社会、司法和舆论监督制度,运用法律监督方式防止权力滥用。在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运用法治方式制约公权力,纠正违法行为,惩罚贪腐犯罪。

3、进一步推进法治进程,实现反腐法制化。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各级党委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担负起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创新反腐组织形式,理顺职能,确立反腐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可将国内反腐机构作新的设置和职能安排,通过立法,赋予其调查、询问、传讯、扣押、冻结、罢免建议等权力。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反腐机构的独立地位,实现人、财、物单列,摆脱反腐机关受制于被监督者的窘境。要吸纳政治制度建设的先进理念,从权力的产生、授予、分配、运用和监督等环节上实现制度的科学设计。要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构建一套严密而便于操作的制度系统,特别重视对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各种规定的执行与落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行政权是把体现为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结合的立法决策落实兑现的关键,既是反腐的重点对象,也是反腐的一道重点防线。执法作为反腐的重点对象,是因为行政权非常强大,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经常需要与经济文化事业、公民事项、社会事务、企事业单位等打交道,因此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的重点对象。

4、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

要做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必须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反腐败法律,要求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权力的滥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经验总结,并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在法制社会,权力不仅需要法律保障其实现,更需要法律制约其运行,确保权力依法行使。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中应当有这样一些内容设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接受礼品馈赠的申报和限制、官员禁止从事第二职业规定、官员离任以后禁入领域的限制、亲属回避制度、党政干部的问责制及其复出的限制条款等等。

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立法权是为反腐工作提供制度规范和程序的首要防线。如果因为法律的疏漏、程序的欠缺等造成对某些腐败防治的不力或无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立法。因此,一方面,要确保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公正立法,认真解决部门立法、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警惕并有效防止立法腐败;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反腐的立法力度,加快制定实施监督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政务公开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有关行政法和经济法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权力寻租的可能。在法治思维下,对公权力腐败的容忍,就是对公正的亵渎;对公权力腐败的手软,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因此,靠法治反对腐败,不仅要有法可依、疏而不漏,而且要从重治腐、严刑惩贪。

5、坚持司法独立原则。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治权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掣肘。司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裁断,它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所以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各种干预,明确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界限,把判决执行权归还行政机关,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回归宪法体制。同时,应当剥离司法权的经济、民事、行政和社会活动,避免司法机关自己成为被告,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

6、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养成。

法治思维是科学民主、依法执政,促进政治文明进步,实现执政宗旨和执政目标,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和保障,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优选择。当前由于深化改革、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利益调整,各种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而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社会主体意识不断增强,政府依靠法治手段化解矛盾冲突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主导政府行为主体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和方式的转变迫在眉睫,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任重道远。要纠正决策拍脑袋、执行靠命令、监督走形式等习惯性做法,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科学理念,用法治方式凝聚人民意愿,优化顶层设计,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科学发展。要牢固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用法治方式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要走出规避法律、以言代法等惰性思维误区,以法律确定的标准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用法律构建的准则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