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4-07 10:07:05   来源:云南省纪委

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应当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但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种种原因,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常常对自身角色定位把握不准,自觉不自觉地陷入误区,在有关监督方面存在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观念和做法,致使纪检监察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工作任务不断增加,在不少工作中都冲到第一线,与职能部门并肩作战。有些工作逾越了纪检监察职能的边界,主业反而被淹没在众多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之中,干活的时候是“千手佛”,出问题的时候则成了“挡箭牌”,可谓是出力不讨好。如在有些地方,企业围标串标了,纪委迅速介入调查;公职人员透支信用卡、借贷不还,纪委启动问责;烟农违反种植合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田间地头铲除劣杂品种……由于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导致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错位”,陷入一些与自身职责关系不大的繁重工作中。此外由于对拆临拆违、旧城改造、招商引资、环境保护等工作负有“第一监管责任”的政府职能部门疏于履职“隐身事后”,使得村民感觉拆迁补偿有“猫腻”,希望纪委主持公道;企业非法排污破坏环境,群众希望纪委去调查处理…… 这种有求必应、“包治百病”的做法导致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越位”,战线越来越长,也越来越“累”。

一、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偏离主业履职错位、越位的主要表现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的纪委书记被安排联系重大项目,分管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有的地方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推向征地拆迁、社会维稳、解决疑难复杂矛盾的一线,有的地方成立领导小组,相关、不相关的都把纪检监察机关列为重要成员单位,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责任,成了十足的“万金油”。归纳起来,导致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较长时间履职错位、越位,偏离主业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大包大揽演独角戏。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相对集中,办事有权威,每项具体工作必定要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每项重大决策必定要纪检监察机关到场,逐渐在人们心中形成了纪检监察机关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包打天下的错觉。加之一些本身就负有监管职责职能的单位,过分依赖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把关”,主责部门却置身事外,把该履行的监管职责忘诸脑后。如: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责任主体是工信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主体是各地党政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考核责任主体是政府,但最后都成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对低保资金和民政救济金负监管责任的是民政局,但直到查处套取、骗取低保资金和民政救济的案件,作为主管部门的他们居然还一无所知,诸如此类的工作还有新农合资金监管、农机购机补贴资金监管等等。由于本应是督促配合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既吹哨子又踢球,既是导演又当演员还兼评委,致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混淆不清,身份不明,造成监督职能虚化。

二是冲锋陷阵当清道夫。因为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干部问责的职能,所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将工作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利于推动具体工作、突破难点问题,往往把最难的工作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最复杂的矛盾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最棘手的问题交由纪检机关化解,哪里阻力大,哪里矛盾多,哪里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借助纪检权威和手段去推动工作,扫清障碍,所以不管什么工作领导小组,必然有纪检监察的一席之地,每年由纪委书记或监察局长担任的领导小组副组长少则几十个,多则上百个,搞得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整天大会小会不断,成为“开会干部”,根本抽不出时间来抓本职工作。

三是遮风避雨作挡箭牌。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片面理解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就是要为具体经济工作开绿灯,做保护伞。在土地招拍挂、项目招投标和招商引资等方面,认为只有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了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纪委充当了保护工具。一度时期甚至以纪委监察名义给一些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贯以“权益重点保护单位”的称号,把纪委监察机关当作护身符,倚重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规避一些职能单位的检查验收,造成一些部门执法难到位、出现监督真空。

四是查错纠偏做裁判员。有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不是从源头、从根本、从制度上去考虑如何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来强化监督职能,而是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承担了诸如购房、买车、出国、建办公楼等一系列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审批,还有些地方的纪委监察承担了诸如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公职人员欠贷清理等具体工作,致使纪委监察监督工作情况少、日常监督少、从制度上监督少,造成监督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二、造成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定位不准,错位、越位的原因分析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定位不准,导致其错位、越位和缺位,使监督失之过软、失之过宽、失之过散,甚至失去监督效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由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配置不合理。由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性不强,因而往往充当地方党委、政府的一个工作职能部门,决策、执行、监督权融为一体,致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角色定位不准和揽权,加剧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趋势,弱化了监督员职能,导致监督虚化无力。

二是有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存在认识偏差。有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事必躬亲凡事必管才是服务中心,全程参与四面出击才是围绕大局。因为长期充当“开山斧”、“救火队”,从而使纪委的一些同志感到处处当“先锋”,事事受“尊敬”,“地位”很高,飘飘然、悠悠然,自我感觉良好。

三是有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受利益驱动。有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自觉不自觉地取向于经济利益,借服务经济建设名义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造成自身不过硬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好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变形走样。

四是客观存在着监督制约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制度不全,监督体制不顺等问题。监督制约体制机制客观存在的缺陷致使有的地方下级对上级不敢监督,上级对下级不愿监督,同级之间不想监督,手握实权者不要监督,纪检机关不好监督,这种监督的格局难以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改进。

三、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突出主业、回归正位、忠诚履职的基本思路

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新一届中央纪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纪检监察系统为适应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主动进行的一次重大自我变革,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然要求。监督执纪问责的需要,既是启动“三转”的依据,也是“三转”必须始终紧紧围绕的工作主轴。转职能是核心,转方式是关键,转作风是保障。“三转”是一个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

首先,“三转”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把查办案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反腐败、正党风这个中心任务,收缩战线,明晰主业,承担主责,确保纪检干部姓“纪”,专司监督执纪问责,抓责任落实不缺位。

其次,“三转”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坚决破除一切反腐“禁区”、“特区”和盲区,坚持依纪依法,实现“面面俱到”向“术业专攻”转变、“四面出击”向“重点突破”转变、“过程参与”向“执纪监督”转变,改变一般性、“大呼隆”监督检查方式,做到到位不越位、协调不取代、参与不包办,统筹协调不错位,发挥部门职能减轻纪委负担。

再次,“三转”要按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队伍作风建设,努力提高抓主业打硬仗的能力,提升执纪办案水平。那么,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怎样才能真正落实中纪委“三转”要求,确保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突出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呢?

一是要立即纠正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的偏颇认识。要以上率下,切实纠正一些地方领导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权威、可用性强,有利于推动具体工作、突破难点问题的偏颇认识,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包揽一切,“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导致主业不突出的问题,聚指成拳、重点突破,确保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回归正位,聚焦主业,切实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三项主要任务,做好“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五项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功能。

二是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履职的支持,确保职能归位。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在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分工调整上给予支持,在纪检监察内设机构调整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使用上给予支持,在清理调整不宜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确保退出的牵头和参与事项有人接、有人管、有人抓,对确需牵头或参与的做到精简和优化,腾出更多精力抓好主业,切实解决“既当监督员又当战斗员”问题。首先是要切实厘清地方党委、政府、纪委、部门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明确职能定位。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把查办案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工作抓责任落实不缺位。其次是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和途径,努力实现“面面俱到”向“术业专攻”转变、“四面出击”向“重点突破”转变、“过程参与”向“执纪监督”转变,不断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责任,将履职切入点从“配合”政府或部门开展督查,转移到对其履行职责、改进作风的“督查”上来,抓动态工作督查推进不错位。再次是要对纠风治乱、党务公开、公车治理等工作,统筹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做到到位不越位、协调不取代、参与不包办,发挥部门职能减轻纪委负担,统筹协调不越位。

三是要推行党委纪委责任清单制度,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推行党委纪委责任清单制度是解决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三转”要求中唱独角戏、跳单人舞,有心无力的尴尬与无奈状况,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实现反腐败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把党委主体责任划分出领导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检查考核责任、示范责任等“责任清单”,作为地方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具体指标、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强化督促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使“软”指标“硬”起来,使党的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其次是要列出地方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清单”,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把纪委的监督责任细化为具体工作指标,建立赏罚分明的“明白账”。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坚决防止执行制度“打折”、“缩水”,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最终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

四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收缩战线自觉回归主业。要打消不分管或不直接参与其他业务工作后,可能会导致职能上弱化、地位上边缘化、关系上疏远化的顾虑,着力解决不想转、不愿转、不会转的问题,把更多的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要转变过去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重新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及时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监管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将履行职责的范围回归到《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上来,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要研究建立与组织、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或单位横向联动,内部职能室相互联动的机制,破解案源拓展的线索瓶颈、案件突破的能力瓶颈、人员不足的人才瓶颈,提升查办案件工作的整体合力,既狠打“老虎”、勤拍“苍蝇”,又抓住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发挥再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坚持正人正己转作风,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标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使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服务人民、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过硬干部队伍,为民履职尽责,坚持人民利益是第一需求、群众满意是第一标准,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民履好职、执好纪,坚决遏制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违背的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

实事求是地说,围绕中心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然要求,当前推进“三转”呼声很高、应声很齐,但越到基层问题越具体,“三转”的难度也越大,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和深思,更需要我们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防止“三转”出现上热下冷,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围绕中心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好总体设计,注重统筹推进,做到上下同转、内外同转。既希望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推行自身内部改革之外,能及时帮助指导地方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形成以上率下、上行下效的局面,又要求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章、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和中央的统一部署,善于借力造势,在不增加人手、编制的原则下合理调配人员、整合机构,真正做到点对点、硬碰硬、实打实,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职能更加明确、方法更加科学、作风更加务实,才能不折不扣落实好“三转”要求,更好地履职尽责,不辱使命担当。(翟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