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15-01-04 09:14:46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我国反腐斗争形势做了更加清醒、更加深刻的分析,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切实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理念和实践两个层面为新时期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纪检监察机关应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遵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不断推进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借此,笔者就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概念及关系,深入分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理论思考。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概念及关系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概念。法治思维是指主体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对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我们所说的法治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方式是指主体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处理各种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法治方式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处理具体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法治方式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即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不受道德、宗教、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三是法治方式强调法律方法的运用,即使因为实质原因需要变通法律,也不蛮干,而是讲究运用价值进行衡量,根据社会情势进行权衡,且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

(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法治思维是实施法治方式的思想基础。没有法治思维不可能有解决问题的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必须是以法治思维作为基础指引改革、化解矛盾的方法,法治方式讲究理性地运用规则和程序。法治方式的方法属性是法治的,它是把法律作为处事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一致,是以公平正义的权利实现、自由保障、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他们两者的共同基础就是法律方法。法治思维主要是指思考的过程,而法治方式主要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现法治思维的决策,两者在决策行为的意义上具有同一性。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大意义

(一)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治理腐败的坚定决心。权力的滥用、官员的贪腐,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我们党执政的基础。我们党要永葆执政地位,就要下大决心纯洁各级党员干部队伍,就必须要确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实证明,在反对腐败的问题上,小打小闹、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是不可能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表明了党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

(二)充分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更不允许有“刑不上大夫”的情况出现。

(三)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文明进步。就拿薄熙来案来说,对薄熙来的查办,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依法指定管辖,到公开透明审理。纵观整个案件查办过程,从一开始就沿着法治轨道逐步推进。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得到充分体现,这是我们党反腐败的基本思路,也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有力体现。

(四)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把反腐败工作确定为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工作任务。“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是把反对腐败列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对腐败不能寄希望于搞一两场运动、搞一两次突击,而是要坚持“依法治腐”常抓不懈,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根治腐败。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存在的困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力度空前。截至2014年8月,上万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官员被查办,有43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其中正国级1人,副国级5人,正副部级37人。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虽然我们的反腐力度很大,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要看到,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法治反腐仍任重道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但法制化水平还不高。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反腐败制度约束效果还不佳,有的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比如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收受“红包”问题,至今还是停留在纪律约束范畴,“红包”礼金之风在有些地方时而纠而复生。

二是法治反腐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但法治环境还不尽人意。当前,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更多地体现在朴素自发状态而非理性自觉追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诸如“法不责众”、“下不为例”的现象仍然具有深厚的社会土壤。

三是作风建设不断加强,但部分地区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依然存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力整治“四风”,党员干部的作风面貌虽然焕然一新。但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一些党员干部身上,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有的违规插手干预市场经济和司法活动等等。

四是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还存在漏洞。现行如何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分解,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逐步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依然缺乏核心制度设计和管用措施。

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断完善,但主体责任落实仍然不到位。从目前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制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不足,比如清晰界定权力和责任的归属问题,问责如何启动等。同时责任追究落实仍不到位,一些地方因此甚至出现大面积、持续性、系统性的贪腐问题。如广东茂名窝案、周永康窝案、山西腐败案等。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论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腐败已经形成共识,但其路径如何选择,还需要认真探索和思考。

(一)以制度制约权力,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重视和发挥制度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强化权力制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孟德斯鸠说过: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以制度制约权力,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复杂严峻的情况下,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收手。但这种打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此,至少要做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公开法定和问责法定,强调以制度控制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以公开制约权力、以问责保障权力,建立并完善以制度制约权力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确保公权力最大限度地不被人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二)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杜绝公权私用和执法不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建立不敢腐的防范机制。行政权是把体现为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结合的立法决策落实兑现的关键,是反腐的重点对象。行政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经常与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企业单位等打交道,相对于其他部门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的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工作的重点对象。因此,面对这种情形,作为执法环节的行政权,不仅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自律和自控,不以权谋私,不滥用权力,还要做到依法防贪,依法治权,确保行政权依法、高效廉洁行使,才是引导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证。

(三)注重司法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公正司法,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这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腐败的司法要件。反腐败仅仅依靠立法和执法远远不够,需要结合公正严明的司法参与,形成强而有力的防范格局和司法保障作用,才能打好反腐败的歼灭战。司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裁断,它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正。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尽可能地剥离或减少司法权的经济、民事、行政和社会活动,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尤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四)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完善反腐败立法思路,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工作,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在法治思维下,靠法治反对腐败,不仅要有法可依、疏而不漏,而且要重典治腐、严刑惩贪。因此,一方面要确保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认真解决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反腐的立法力度,加快制定宪法实施监督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行政法和经济法,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或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

(五)强化理想信念和廉政教育,形成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筑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

综上所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反腐斗争,必须依法依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鼓励群众,向正确的反腐方向和反腐目标挺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反腐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更是一项关系国家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但只要坚定信心,不断创新思路、跟进举措、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还权于民、还财于民的民主法制局面,使社会各界群众凝心聚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