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防止“灯下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1-04 09:03:49   来源:云南省纪委

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其职责就是维护党纪国法尊严,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通俗地说,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党组织、行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但是,监督者自身并不是天然就有免疫力。近年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从曾任职纪检监察系统的申维辰、金道铭、李崇禧,到中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都警示着“监督者悖论”的出现——你监督别人,谁来监督你?一段时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被一些人认为是监督的“真空地带”,“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打铁还需自身硬”,能否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清正廉洁,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仅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履行,更关系到党的自身建设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因为,纪检监察干部出问题,往往比其他部门的干部出问题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社会影响更坏,甚至会直接影响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的持续加大,纪检干部更应成为“反腐铁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与其被动接受公众质疑,不如主动接受监督,以实际行动回答和解决“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

一、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防止“灯下黑”的必要性

(一)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有权力与制约这一对矛盾得到平衡,权力才能够造福群众。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主要部门和队伍,处于“监督者”的重要地位。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然的“腐败免疫力”,如果不严格监管,同样会出问题。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是王岐山担任中央纪委书记以来常说的一句话。他多次强调“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同时,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公众对于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要求日益高涨,这都要求“监督者”不能游离于监督之外,而应该摆正自身位置、主动接受监督。

(二)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是应对复杂反腐败形势的必然选择。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同样面临形形色色的各种诱惑,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一支清廉严明的纪检监察队伍决定着反腐败的成效。纪检监察干部是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如果自身做不到清正廉洁,执纪监督程序和手段不符合规范,不能保证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又将如何去约束、监督别人。纪检监察部门既需要自我加压,主动严格要求自己,也需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三)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是保证严格执纪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党纪法规的具体实施者,其职责就是通过具体的纪检监察活动,保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说,纪检监察干部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执纪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干部被腐蚀、被诱惑的机会增多,一些意志薄弱者受利益驱动,为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浅尝辄止、拖延应付,或查而不纠、纠而不严,或不讲程序、超越权限,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查处腐败分子的过程中把自己栽了进去。因此要想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能够排除各种干扰,正确地行使职权,准确地把握政策界限,公平公正地定性量纪,仅仅依靠干部自身的修养、觉悟和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配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步骤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是自信和担当的体现。毫无疑问,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总体上是忠诚可靠、值得信赖的,出问题的只是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应有这个自信,勇于主动接受监督,把自己拿出来“晒一晒”,进行全面“体检”,不怕被“挑刺”,有正视问题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不是对纪检监察干部不信任,也不仅仅是约束,而是对“监督者”最大的关爱、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拿自己“开刀”,促使纪检监察干部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有利于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而且还有利于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二、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者更应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强。按照《党章》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不接受党内外监督的特殊党员”,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主体,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同时,纪检监察干部也是监督的客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但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却忽视自身的客体角色,只认识到自己是监督的主体,没有认识到自己也是监督的客体,自身也要接受监督。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钦差大臣”,“是监督别人的”,只能自己监督他人,而无法接受他人的监督,甚至片面地把被监督看做是降低威信,甚至是软弱无能的表现,对接受监督存在抵触情绪。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任务重、风险大、经济上收入少、政治上难进步,对监督抱无所谓态度,思想上抵触,行动上应付。

(二)外部监督力量缺乏有效组织和整合,监督效果不佳。从理论上讲,纪检监察机关并非“独立王国”,其权力是受约束的,这主要来自四个层面:一是同级监督,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党委有权监督纪委及其负责人;二是上级监督,纪委在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上级纪委有权监督下级纪委及其负责人;三是内部监督,任何党员都有权举报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四是党外监督,人民群众有权监督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这四个监督在《党章》、《党内监督条例》里都有明示,法理上是坚实的。但从监督的效果来看,由于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就是监督者,使其比非监督部门少了道天然的体外监督屏障,以致这些监督往往形同虚设,纪委处于他人监管的“真空地带”。纪委书记一般又是党委常委,手心手背的同级监督很难做到,如果再结成党内“利益同盟”,那监督更是难上加难;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特殊身份,群众监督更是成为一种停留在概念上的虚监督;从真正意义上讲,对纪委的有效监督就只有上级监督了,但是由于地域上的距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形成经常性监督,容易造成监督的失灵和失控,事实情况是上级监督常常为事后监督。没有法律程序的监管约束,缺乏权力制约的平衡机制,这就从源头上、过程中导致了对纪委的监督失控。加之信息不公开,干部与群众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沟通机制、群众知情机制不完善,导致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程度仍然不够。

(三)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体制不够完善,监督的办法还不够有效管用。纪检监察机关由于职责所系,比较注重对其它部门、党员干部的监督、制约,而往往忽视对自己内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内部重点环节如何制约,还缺乏严谨的程序。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了内部监督管理文件和规定,有的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有的对干部八小时以内“工作圈”管理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的少;对违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管理监督的多,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约不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造成部分工作制度执行不够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怕内部监督严了,造成“对同志不信任”的误解,束缚了大家的手脚,没有理直气壮地把内部监督摆到应有位置,在责任追究上往往碍于情面不能够从严处理,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监督的对策建议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打铁先得自身硬,执纪者必须本身硬,自身净,监督别人才有底气,查处腐败才无畏惧。为此,中央纪委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了“要联系自身实际,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党的意识、责任意识,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和接受“四个监督”(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要求。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增强监督意识,又要强化被监督意识;既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权,做好监督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手中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又要严格要求自己,强化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保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带头开展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习惯于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尤其要注意自身形象,增强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谦虚谨慎,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并在各方面起模范表率作用,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政治本色,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干部公正清廉的凛然正气,树立起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良好形象,当好党的忠诚卫士。

(二)畅通监督渠道,扩大外部监督范围,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于“谁来监督纪委”的关切。在外部监督上,要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和层次,提高公共权力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开门反腐”,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公开透明。“开门反腐”有助于增进纪检监察机关与普通党员群众的互动沟通,打破社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神秘感、畏惧感,拉近纪检监察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距离,坚定公众参与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念,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建设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健全,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工作在本地重点网站上公开,让群众知晓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疏通和规范信访举报和网络反腐渠道,建立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查处情况,确保举报有回音,查处有结果。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涉腐涉纪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官方新闻,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回应群众期盼,接受社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消除社会猜疑,解决“纪委监督干部,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让全社会深入了解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环境。

(三)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保证正人先正己。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可以成就人,也可以腐蚀人。行使好纪检监察权,可以激浊扬清,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行使不好,就会贻误工作,甚至会异化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要行使好纪检监察权,权力自洁和监督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制度、严肃纪律、注重程序,以此形成长效防止“灯下黑”的规范机制。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上,应当把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放在首位,建成覆盖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从体制机制上筑牢监督防线。

一是重点完善上级对下级的制约机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管理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除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外,还要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地过问下一级的工作,并及时与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强化上级纪委监督责任,探索上级纪委派员指导、监督并参与下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等措施。

二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管理的闭合系统。只有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让自身过得硬,才有信心和底气接受监督。中纪委成立了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等。通俗的说就是纪委中的“纪委”、“盯紧自己人”,是对监督者的再监督,是为了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纪委的要求,积极整合资源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纪检监察干部,其中重点是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其能否遵纪守法、敢于担当、正确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不出现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出现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出现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出现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等情况,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成为不搞特权、不谋私利、顶得住压力、经得住考验、办得了铁案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三是强化纪检监察业务监督。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信访处理权、线索取舍权、案件检查权、处分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处置权的工作规程和监督制约措施。要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紧紧围绕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这个中心,重点加强对办案工作程序、办案措施使用、办案制度执行、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案件审理委员会依纪依法定性量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好事中、事后的监督作用。同时,案件审理部门要对办案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监督,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随意性、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杜绝出现冤假错案。

四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轮岗制度,如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纠风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干部因从事某项工作时间过长,发生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组织监督、相互制约、责任追究的内部监督机制。

五是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入口关,探索试行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年龄、学历、专业、基层工作经历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干部“带病”进入纪检监察系统,确保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在短期内适应并胜任纪检监察工作。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护短、不袒护、不搞内外有别,坚决予以查处,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予以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