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如何运用审计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4-12-30 09:04:53   来源:云南省纪委

书证、物证和涉案人自书材料,纪检监察机关经审查并注明来源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移交的谈话笔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重新谈话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