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四种标准处理:
一是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有新的规定的,宣布废止。
二是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宣布失效。
三是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予以修改。
四是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