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基层干部贪污挪用等有没有金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4 15:50:23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有贪污、挪用、侵占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数额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应当作为违纪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予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