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初核的一般方法

发布时间:2014-11-24 15:08:25   来源:云南省纪委

1.办理审批手续。凡需要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批准权限报请审批。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2.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1)初步核实的依据。(2)需要核实的问题。(3)核实的方法步骤。

3.实施初步核实。(1)初核意见的通报。(2)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意策略,不得泄露案情。

在初核阶段可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资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采取有关办案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如发现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可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4.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5.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1)对案件线索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2)对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3)对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