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实施违纪案件缺位审理

发布时间:2014-09-10 22:34:20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重拳出击,既打“老虎”,又拍“苍蝇”,查处了一大批违反党纪的干部。但是,在基层特别是农村,一些干部碍于颜面或在外务工,拒绝或无法参加审理谈话。对此,可借鉴司法机关缺席审判制度,探索实施违纪案件缺位审理。

传统处理方式具有“三大弊端”,缺位审理存在客观需要

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指出,“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审理谈话是保障涉嫌违纪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程序,但从以往的实践看,在基层涉嫌违纪党员拒绝或无法参加的情况下,不切实际地一味执行该程序,则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是造成工作被动。以往,对于不配合审理谈话的涉嫌违纪党员,办案人员只能通过其同事或者近亲属做其思想工作,利用其希望减轻处分的心理,劝说其配合组织调查,而这往往导致案件查办工作停滞,不能及时处理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

二是增加办案成本。对于常年在外务工、联系不上的涉嫌违纪党员,审理人员一般要通过联系被调查对象打工地政府、被调查对象老乡等方式打听该党员,而这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是无法体现党纪严肃性。对于已通知但拒不配合审理谈话的涉嫌违纪党员,有时只能通过免职、除名等组织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而组织处理往往以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等理由作出,并不专门针对违纪行为,无法体现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难以让干部群众信服。

因此,无论是从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党纪严肃性的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对案件审理工作方式方法进行创新,探索实施违纪案件缺位审理,保障执纪工作在涉嫌违纪党员拒绝或无法参加审理谈话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紧抓“五个重点”,严格使用条件和操作程序

缺位审理是针对查办案件工作实际的一项探索,是在涉嫌违纪党员缺位情况下实施的审理活动,隐含着侵害受审查人员民主权利的风险,因此必须严格使用条件和操作程序。

一是严格限定范围。实行缺位审理的案件,必须是基层纪检组织已掌握确凿证据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最终决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二是确保通知到位。在实施缺位审理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涉嫌违纪党员本人、近亲属甚至所在党支部,确保涉嫌违纪党员知晓基层纪检组织要对其进行审理谈话。只有在基层纪检组织已尽到通知义务,但涉嫌违纪党员拒绝或无法参加审理谈话的情况下,方可实施缺位审理。

三是规范呈报流程。对每一起实行缺位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在认真审核案卷,与办案人员交流沟通意见,确保不出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由基层纪检组织案件审理小组提出意见,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审批,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县级纪委审理室审核同意。

四是确保公告到位。在缺位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保障涉嫌违纪党员的权利,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张贴公告,公布认定的违纪事实和可能的处分决定,督促涉嫌违纪党员和有可能知晓案情的干部群众为案件审理提供证据、提出申辩或发表建议意见。公告期内,涉嫌违纪党员到位配合组织处理的,应转入正常审理程序办理。

五是实行审理助辩。审理助辩,是指在审理谈话阶段,涉嫌违纪党员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可以申请助辩人为其辩护的一项审理工作制度。对实施缺位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实施审理助辩,维护党员权利,确保案件审理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探索工作应实行“三步走”,稳步推进

实施缺位审理,有助于解决审理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无法与涉嫌违纪党员见面、有关案件无法顺利结案的问题,提高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助于推进执纪公开,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案情和处分结果,增强了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有助于避免乱用组织处理方式,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但在探索实施过程中,决不能贪功冒进,而应稳妥推进。

一是制度先行。应在认真学习了解司法机关缺席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地近年来基层党员违纪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台有关对基层党员违纪案件实行缺位审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缺位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程序、适用范围和时限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从制度层面保证缺位审理的规范运作。

二是初步实践。在制定相关规定后,应进行探索试点,积累经验。如针对商河县玉皇庙镇后王村党员王某为逃避处分,在调查结束后即到外地打工,虽多次通知但一直不参加审理谈话的情况,经玉皇庙镇纪委申请,县纪委审核,决定对该案实行缺位审理,最终及时办结。截至目前,商河县已使用缺位审理处理案件8起,未出现一起申诉案件。

三是总结完善。应结合探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完善缺位审理的运行程序,操作流程以及《缺位审理助辩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出席通知书》等文书,打造一套规定严谨、内容科学的制度体系。(李涛 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