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纪案件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05 15:22:4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由于其主体身份及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对其违纪行为的定性量纪较其他案件复杂。本文拟就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纪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作简要探讨。

正确定性失职渎职类违纪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者和重要领导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组织负责人,当然也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那么除此之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还可能构成其他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呢?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显然不属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党纪处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工作属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笔者认为可参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八种情形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情形。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上述八种“公务”时,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即构成失职渎职类违纪。

撤销党外职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纪律处分时,对于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或撤销其党外职务。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除党内职务外,主要是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分别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而设立并运作的。任何一级地方党组织或政府机构都无权任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上述两个组织中的党外职务。要撤销其党外职务,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中的规定执行。否则,就是无效或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而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职务任免也要严格按照其《章程》中的选举和罢免条款进行。

违纪款物处理中应注意的归属问题

党员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纪所涉及款物的处理是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环节。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纪行为所涉及的款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在其从事前面所述的公务过程中,贪污、非法占有的款物,或在其从事村民自治事务、村集体经济经营活动过程中职务侵占的款物及其他违纪行为所涉及的款物等,不能一律予以没收,一定要正确区分款物的性质,妥善处理。若款物属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则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若是村级集体的公共财物,则不能收缴国库,而应责令其退赔给村级集体;若该款物属群众的私人财物,则应当酌情退赔给群众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