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中,对发现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必须严厉查处、严肃追究。这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要熟悉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廓清该行为违纪与否的政策界限。
关于组织纪律方面的规定
关于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主要有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等规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明确规定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组、党总支、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临时党组织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以及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予严肃处理。违反这方面规定的,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除前面已提到的党章等规定外,主要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党章第十条全面阐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其中最核心的是“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以及“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这方面规定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关于党内选举方面的制度规定。除前面已提到的党章等规定外,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等规定。同时,每逢党组织集中换届时,上级党委均将重申并提出换届工作纪律要求,比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2010年12月2日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即强调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这方面规定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此外,《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等对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
关于人事纪律方面的规定
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制度规定。除前面已提到的党章等规定外,主要有宪法、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格做好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其中,中共中央2014年1月14日修订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必须熟练掌握。违反这方面规定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关于国家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团体选举方面的制度规定。主要有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工会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规定。违反这方面规定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等追究党纪责任。
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主要有《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关于叛逃、出走的共产党员党籍、党纪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违反这方面规定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适用注意事项
组织纪律和人事纪律的划分是为了表述方便,实际上很难清晰区分。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中,对某一违纪行为,应结合具体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界定其性质,提出恰当处理意见。
注意区分政策界限。组织人事方面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散见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其中有很多党内法规是设定密级或内部掌握、不公开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中,要厘清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全面、历史、客观地看待和分析问题,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纪把握不准的,可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必要时也可请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注意条款适用情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共12条,未设兜底条款,但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审查处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不要囿于这一章节。如某一行为既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同时又构成受贿、行贿或破坏选举等其他错误的,应当依照牵连行为“从一重处断”原则来处理。对违反《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违反《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的;违反《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未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注意与政纪处分衔接。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的,如该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纪律,可视情提出政纪处分意见。一般情况下,对党纪上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政纪上可不再给予处分;对党纪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政纪上应当相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此外,对旷工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或工作纪律的行为,适用政纪处分似更为适当,一般以给予政纪处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