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31 16:37:04   来源:纪检监察学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再次强调,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依纪依法坚决惩处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是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充分认识纪委监督的重要作用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三项任务是由纪律检查机关这个“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是我们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需要,是其他诸如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都无法替代的。

第一,纪委监督具有必然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职能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在不同历史时期,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但其最根本的职责始终是执纪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出发,坚持不懈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是,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尖锐的,面临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严峻复杂的,我们取得的成绩越大,人民赞扬我们的声音越多,就越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越要清醒认识缺点和不足、矛盾和问题。因此,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各级纪委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

第二,纪委监督具有独立性。推动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增强纪委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能,是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从总体上讲,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自党的十二大确立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纪委在查办腐败案件、履行党内监督方面,受到牵制的因素比较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有利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第三,纪委监督具有权威性。纪委监督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纪委的监督地位、监督对象以及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上。从监督地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对象上看,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从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上看,无论是纪律检查机关自己掌握的违纪线索,还是公安、审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均由或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可以说,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是各级纪委的“独门绝技”,是其他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法替代的,这是纪委监督权威性的具体体现。

牢牢把握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

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不是说纪委监督责任就没有了,恰恰相反,越是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就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2014年6月,中共云南省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应履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六项主体责任。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必须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进一步厘清监督责任。

第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规定》明确界定了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组织协调”,而不是“领导”、“主抓”和“负责”。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一是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二是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任务。三是要加强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引导和反面典型通报警示,筑牢党员干部“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要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营造文明风尚和清廉环境,培育良好的民风社风。

第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要把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作为首要任务。一是要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二是要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三是要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在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不良作风具有顽固性、反复性,转变作风,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坚持不懈,抓常、抓细、抓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一是要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二是要加大“四风”突出问题的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对作风方面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三是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第四,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案件查办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主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不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是不尽职、查办案件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不称职”的思想,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一是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置每一个信访举报件,以“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结果”提振人民群众参与反腐的信心与热情。二是要严肃查处腐败案件。对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十八大以来仍然顶风而上的违纪案件,形成“不敢腐”的强大威慑力,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三是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履行好党内监督职责,一是要督促各级党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导致腐败案件频发、不正之风蔓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是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加强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要认真落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五级联动”工作,全面推行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建设,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要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反腐败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是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二是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具体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监督制约,认真落实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抽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函询、巡视等党内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切实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扎实推进监督责任落地生根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突出主业主责,聚焦中心任务,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扎实推进纪委监督责任落地生根。

第一,要聚焦主业转职能。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聚焦主业,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一是要认真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坚决退出那些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把一些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将目光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二是要增强办案力量。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选调熟悉经济、法律、审计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办案岗位,为做好“主业”提供人才支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有序轮岗,让更多的干部都有机会参与到案件查办工作中来,在案件查办中锤炼党性、增长才干。三是要清理纪委书记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专职专责,不允许再分管纪检之外的部门业务工作,解决好职责不清、定位不准、关系不顺、工作越位等问题。

第二,要突出主责转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既不能代替党委行使统一领导职权,也不能代替部门承担具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把握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律,创新思想理念,改进方式方法,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一是要转变工作理念。坚持“执法的再执法、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理念,把监督检查的切入点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上来。二是要改进监督方式。改变过去监督泛化甚至是包办代替的方式,把力量集中到问责问效、推动落实上,综合运用信访督办、明察暗访、行风评议、电子监察等措施,加大对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领域和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三是要改进惩戒方式。牢固树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思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同时,综合运用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组织处理、公开通报、典型曝光等手段进行执纪问责,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

第三,要强化主体转作风。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党委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纪委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强化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主体责任,要求我们必须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主动把自身放到聚光灯下,在各方面的监督中考校自我、提升自我。一是要提高能力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体责任,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要围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时政新知等各方面知识,努力实现知识修养与思想境界双向提高,学习能力与工作能力同步增强。二是要敢于执纪监督。要忠诚履行职责,大胆执纪监督,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绝不手软。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治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三是要树立良好形象。要把“正人先正己”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金字招牌”,把“正直、正派、正气”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操守,坚守责任担当,随时心存敬畏和戒惧,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