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推进“三转“聚焦主责主业的探索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4-11-28 15:25:10   来源:云南省纪委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新一届中央纪委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下的自我审视和冷静思考,既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高履职能力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正确理解和深刻认识“三转”的现实意义

(一)“三转”是新时期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将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反腐力度前所未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绩,凝聚了党心民心,振奋了信心。但是,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心存侥幸的人仍未收手,并且腐败花样翻新,手段更加隐蔽。如此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从客观上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明确的职责和职能定位,通过转职能,改变之前存在的工作面铺得宽、职能泛化和主责淡化等现象,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厘清职责权限,进一步聚焦主责、回归主业,突出案件查处和监督执纪问责,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坚决从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中脱离出来,不再介入监督对象的具体监管行为,改变过去工作战线长、头绪多的状况,突出抓好主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正风肃纪,切实消除腐蚀党风政风的沉疴顽疾,净化社会风气,回应干部群众的热切期盼。

(二)“三转”是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势必会引起贪腐分子警觉和逃避,贪腐方式、手段将会发生改变,隐蔽性、技术性和顽固性将会增强,给反腐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和阻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对贪腐行为重拳出击、富有成效,实现“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目标,必然要转变方式。通过转变方式,在拓宽案源渠道、突出办案重点、强化案件审查、完善监督体系等工作中,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模式,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监督执纪和案件查办工作的方式方法,创新思路,优化流程,完善制度,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坚决防止纪律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坚决防止纪律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不摆“花拳绣腿”,要确保出招过硬、招招见实,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加高效地履行好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三)“三转”是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支撑和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是落实“三转”要求的责任主体,又是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中坚力量。“三转”能否尽快落实到位、收到实效,关键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能否从政治高度强化认识,积极主动,顺势而为。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如果自身不正,监督别人从何谈起,又凭什么监督别人?当前,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照样存在徇私枉法、精神懈怠、口大气粗等不良作风,“灯下黑”问题时有发生。要改变如此状况,还得依靠转变作风。通过抓作风转变,纪检监察干部做到正人先正己,带头改进作风,秉公执纪、严于律己,始终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坚守责任担当,敢于较真,求真务实,刚正不阿,以过硬作风打造反腐“铁军”。

二、当前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实践和探索

“三转”提出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并紧跟中央纪委的改革节奏,调整内设机构,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自身建设,着手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一)转职能,突出主责主业,强化执纪问责。通过清理退出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机关内设机构、移交“分外”工作职责等方式,把不该参与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切实解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扮演“开山斧、扑火队”角色、“眉毛胡子一把抓”等问题,实现收缩战线,聚焦主业。

(二)转方式,突出机制创新,提高工作效率。立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责任要求,转变监督方式和执纪方式,将监督检查的切入点从“配合”政府或部门开展督查,转移到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跟踪督查与重点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改进作风的“督查”上来,发挥好再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执纪的效果。同时,认真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体制机制。

(三)转作风,突出素质提升,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学习提升素质,正视问题坚决整改,苦练“内功”提高本领,坚决纠正作风漂浮、软弱涣散,精神懈怠、无所作为,口大气粗、以势压人等不良作风;坚决防止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执纪不严、失职渎职,滥用权力、以案谋私等问题发生,防止“灯下黑”。

三、“三转”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职能转变不彻底。虽然中央明确了“两个责任”、“两个为主”的改革方向和目标,但在具体贯彻落实的行动中,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人、财、物都归地方,干部调配、廉政宣传、经费保障等工作还得依靠同级党委、政府和班子成员的支持,加之实施同级监督缺乏程序性的硬性要求,导致了在监督执纪上对同级监督的失于宽、失于软。

(二)上下衔接不对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反腐的顶层设计,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纪委带头以上率下,释放出了强烈的反腐信号,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响应,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甚至体现了一些“地方特色”。但上下级之间的改革创新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思路和方案,更没有形成任务书、路线图,导致了各自为政、相互脱节。如:内设机构的撤并和设立。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根据“三转”工作要求,原来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负责的一些职能和任务,必须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但部分职能部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履职方式没有转变,传统思维依然存在,主动承接、勇于担责的少,职能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动配合“转”的协调性还不够。同样,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仍然认为,多参加一些职能部门的如“三重一大”等工作,有利于了解职能部门的工作动态和信息,能更有效地实施监督,导致“退出”、“转正”不彻底。

(四)队伍配置还很弱化。一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缺编现象严重。如:一个派出纪工委的核定编制为5至7人,但实际只有3至4人。二是纪检监察队伍缺乏专业化。当前一些违纪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调查能力在不断增强,而纪检监察机关普遍缺乏金融、电脑网络、财会、审计、法律等专业人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执纪监督、查办案件的需要,也直接影响着“三转”的顺利推进。三是后备人才培养跟不上。随着干部队伍的逐年纳新和更替,业务不精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应运而生。平时开展的业务培训较少,大部分工作只能依靠老同志的传、帮、带及自身的学习积累,从而对于“专家型”、“技能型”的办案能手等后备人才的培养弱化,跟不上形势需要。

四、“三转”工作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厘清职能,回归主业。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首先要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尽快调整角色定位,加快精简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充分调动职能部门主观能动性,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督促责任部门抓执行和抓落实上,做到到位而不越位、牵头而不包办、督促而不取代,解决“主责不明”的问题;其次要聚焦作风建设、惩治腐败、预防监督三大主业,坚决纠正基层纪委书记继续分管纪检业务范围之外工作的做法,让其能够集中精力抓好主业,做到案件查办和有效预防腐败双推进,解决“专而不专”和“主业不明”的问题。

(二)优化方式,科学履职。一是要优化办案方式。建立上下级联合办案、异地交叉办案的体制机制,突破腐败分子精心编织的“关系网”、“人情网”,解除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有效排除办案干扰、阻力,切实化解基层纪委“办案难”问题;二是要优化监督方式。充分运用明察暗访、信访举报、网络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函询约谈等方式,建立立体式“监督体系”,配套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执纪问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三是要优化资源配置。将县级派驻各部门的纪委(纪检组)从部门繁杂事务中剥离出来,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和所在部门党委(党组)的双重领导,突出中心任务,正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对分散于各乡(镇)的监督办案力量,要建立区域性协作监督办案机制,有效整合分散资源,形成合力,克服乡(镇)监督办案力量薄弱问题。

(三)上下衔接,步调一致。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结合地方实际和大胆创新推动“三转”落实的同时,应加强上对下的指导和下对上的沟通,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制定较为完善的改革指导方案,准确定位改革的“中心轴”,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方面不出现“粗枝大叶”,或是盲目跟风,增强上下联动的系统性、一致性,实现上下有机衔接,对得上位、接得着点。

(四)部门联动,共同推进。“三转”不仅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各级各部门也要落实。如果只是纪检监察机关自己“转”,没有各级各部门思维模式的转变和敢于担当的领责,最终只会造成“空转”。各级党委(党组)要正解认识和理解“两个责任”的内涵并抓好落实,责成政府以清理议事机构和抓作风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能职责,正确运用好考核激励这一“标尺”,为纪检监察机关顺利推进“三转”创造外部环境,共同促进“三转”转好、转快、转到位。

(五)强化作风,锻造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需要长期坚持,加强自身建设无疑是深入落实“三转”要求的重要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在以铁律自律的前提下,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普遍存在的编制配备不足、人员年龄老化、队伍战斗力不强等问题,通过强化培训、广纳人才、加强管理,实现“强身健体”。同时,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严防“灯下黑”。强化内部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泄露秘密、以案谋私、执纪违纪等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铁的决心予以清除,切实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方艳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