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间,文山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岳珍姝,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插手案件审理;收受文山恒厦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现金1万元;用单位的资金违规办理1万元加油卡私用。2014年10月,岳珍姝受开除党籍处分。(文山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