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桥头堡建设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06 15:58:13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云纪发〔2012〕8号)及《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促进解决“三难”问题的意见》(云纪通〔2013〕6号)精神,加强桥头堡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桥头堡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预警防控机制,加快推进桥头堡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桥头堡建设正处在争取突破加快推进的关键时期,加强桥头堡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是确保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进桥头堡建设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突出廉政风险防控的针对性、时效性,重点针对桥头堡建设政策措施落实、重大项目推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升工作效能,着力解决办事难落实、项目难落地、问题难解决的“三难”问题,确保我省桥头堡建设廉洁高效推进。

二、重点范围

(一)桥头堡建设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总体规划(2012-2020年)》明确的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二)桥头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事项。桥头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包括政策落实、项目推进、机制创新、重大活动等需要国家部委协调推进的重大事项。

(三)省政府审定并同意正式印发实施的省级“三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桥头堡建设重大项目。

(四)战略合作协议事项。云南省与相关国家部委、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院所签署的支持桥头堡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事项。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它工作。

三、重点环节

(一)政策落实环节:重点防控贯彻落实桥头堡建设政策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事项和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等方面存在的,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和细化措施,以及落实政策措施过程中执行不力、懈怠、推诿、扯皮、渎职等廉政风险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项目立项环节:重点防控不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审批政策,不限时办结,不进行科学选址和专家评审,不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集体决策等问题;

(三)工程招投标环节:不依据法律法规违规审批核准招标事项,不按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重点防控串标、围标、卖标,以及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等问题。

(四)工程施工环节:重点防控因行贿受贿、失职渎职导致监管缺位,造成拆迁补偿计划不周全、补偿标准不统一、资金分配不公开,施工材料低劣、工程不合格等问题,以及通过不正常手段改变项目设计,减少或扩大工程量,以赚取、套取资金,影响工程效果的问题;

(五)资金使用环节:重点防控违反财经纪律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超预算开支、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计划拨付款项,提前支取甚至套取、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现象;

(六)项目验收环节:重点防控项目未完成计划建设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审计未通过而以行贿等手段通过验收,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等问题。

四、防控措施

(一)强化廉政教育。通过廉政讲坛、案例研讨、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对桥头堡建设项目管理方、参与方以及项目区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引导参与单位遵纪守法,项目区群众依法依规参与项目建设与监督。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分工方案和实施桥头堡建设总规划的分工方案狠抓目标任务落实。桥头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议定的重大事项,以国家发展改革委(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桥堡办)商有关部门拟定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推进计划、完成时限,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省级“三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涉及的桥头堡建设重大项目,以省政府批准项目计划为依据,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实施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桥堡办)对涉及的桥头堡建设重大事项廉政风险防控进行动态跟踪,每季度要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报告进展情况。

(三)签订廉政责任书。项目业主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廉政建设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制作廉政公告牌,作出廉政承诺。廉政责任书落实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合格的条件和参与其他项目竞标时的重要审查内容。

(四)完善项目管理。一是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实行计划管理、专家评审、群众参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二是严格招投标管理。招投标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执行。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工程质量实行专人负责,将质量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归入工程质量责任档案,实行终身追责。四是严格变更管理。项目参建各方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经批准后才能依据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不得借变更之名降低建设标准、套取项目资金。

(五)严格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预算编制的要求,规范项目预算的编制和申报,确保项目预算的真实、科学和可行;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批准渠道审批;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稽核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六)实行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电子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把桥头堡建设有关政策措施、项目决策、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项目外,重点对涉及桥头堡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招投标方案和中标结果以及中标单位资质、拆迁补偿方案和标准、项目验收和审计结果等都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网络,及时收集意见建议,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中心)的职能作用,凡是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桥头堡建设项目,应当进入中心办理和交易。同时,建立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信息服务和绩效评估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把桥头堡建设重大项目纳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跟踪问效。

(七)廉政风险告知。统一制定项目建设《廉政风险告知书》,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或者转下达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同时,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发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廉政风险告知书回执单》反馈至告知廉政风险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将《廉政风险告知书》存入项目档案,通过网站、公示牌等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建议廉政风险评估,严格排查廉政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预案,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告知项目参建单位,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正常业务交往,不得为相关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正当的利益。

五、责任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和政府督查室、检察院反贪局和发展改革部门(桥堡办)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召集,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应一方要求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桥头堡建设监督检查加强预防腐败的有关事宜。

(二)信息交流制度。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行政执法、预防工作措施、重大项目稽察等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办桥头堡建设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通报。

(三)监督检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桥堡办)会同监察、审计、人事等相关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督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17号)要求,对桥头堡建设重大项目采取定期全面督查、不定期重点督查、动态监测和年终考核评估等方式,加大桥头堡建设督查考评,对发现无法按预定目标完成任务的重大项目相关情况,以专报形式报省人民政府。督查考评结果,纳入全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四)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地本部门桥头堡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未开展防控工作或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防控责任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